有话要说/从宏福苑业主大会 看现代物管专业与安全\陈浩庭

2026-07-10 11:18:07 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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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场无情的大火,震碎了多少家庭的安宁,也给整个社区留下了深重的哀思。在悲伤与内耗的阴霾笼罩下,屋苑的管治如何重新步入正轨、稳步前行,牵动着每一位业主的切身福祉。此时此刻,我们需要的不是对立与质疑的喧嚣,而是回归和谐与法治的沉淀。唯有将悲痛化为对专业管治的信任,将分歧凝聚为法治的共识,这座受创的屋苑,才能在安全的基石上重新出发。

  近日,大埔宏福苑因应不少于5%业主的书面联署要求,由法庭委任管理人合安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合安」)正式发出特别业主大会通知。然而,坊间部分舆论聚焦于若干联署议程未被全盘采纳,进而质疑管理人的行政决定。作为法律界人士,笔者认为各方应当摒除非理性的情绪化争拗,回归香港核心的法治精神和《建筑物管理条例》(下称「建管条例」)的立法原意,从法律规管、行政效能及全体业主长远福祉等多个维度理性审视。客观研判之下,合安现行的会议和议程安排,不仅合法合规,更是权衡整体利益后的审慎做法。

  动辄兴讼得不偿失

  在法律层面上,我们必须厘清「行政指引」与「成文法例」的分别。坊间有观点援引民政事务总署的指引,主张业主联署指明的事项必须毫无修改地列入议程。然而在法理上,民政总署编制的指引仅属行政辅助性质,并不具备强制性的法律约束力。本案的核心衡量标准,必须严格依据建管条例的明文规定。

  根据建管条例条文和普通法原则,大会召集人(本案中为法庭委任之管理人)在法律上拥有制定及落实符合法规议程的职责与酌情权。召集人必须确保所有交付大会表决的议案,均符合涉及业主共同权益、且属于业主大会法定职责内可经由议决执行的实质事项。若联署提出的部分事项在法律定义上模糊,或流于缺乏实质操作性的诉求,管理人履行法律把关职责,对议程进行技术性调整、合并或暂不采纳,正是为了防范大会通过违法或无法执行的决议,也避免屋苑可能陷入旷日持久的法律诉讼。如业主质疑做法并向土地审裁处诉诸法律,先不提到该等议程已超出了法团法定职责,动辄兴讼将涉及昂贵的法律开支及冗长的程序,而若败诉甚至有机会再背上胜方的律师费,实在是得不偿失。

  笔者认为,合安作为管理人采取了务实高效、专业的做法,将资源集中于具备迫切性、可实践性的核心财务与管理决议,确保大会能在理性、建设性的氛围下顺利达成实质成果,将对抗性的博弈转化为制度化的理性讨论,充分兼顾了业主的知情权与关切,无疑是最合理的选择。逝者已矣,生者如斯。面对这场夺去家园的灾燹,任何理性的制度安排,本质上都是对生命和公共安全的敬畏。期望全体业主回归法治本源,并放下成见,以专业取代内耗,宏福苑才能在规范管治的基石上,重新找回那份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