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普通法地区,法庭在刑事案件中均享有广泛权力颁令充公涉及的资产。各界普遍认同,只要在法律框架之内,任何能阻止罪犯获益的举措均应予以支持。依法追缴涉案资产,符合公众利益。香港终审法院亦曾指出,充公令旨在“对严重罪行起阻吓作用”。
法庭可向犯案者或其他相关方发出充公令。针对犯案者,此举具惩罚性质;针对其他方,则重在阻吓。无论案件是否涉及国家安全,资产充公都能切断罪犯未来继续作恶的资金链,并阻挠其同党或代理人的相关活动。
启动充公令的条件各有不同,有时是强制性的,有时则可酌情决定,但均须恪守合法性原则。香港特区以法治为基石,市民权利受到充分保障。充公虽属民事性质,法庭采用的是较宽松的“相对可能性衡量”举证标准,而非刑事案件中严苛的“毫无合理疑点”标准,但法庭对当事人的人权保障,与审理刑事案件时一样严格。
4月2日,律政司向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申请颁令充公黎智英的罪行相关财产。2月,黎智英两项串谋勾结外国势力罪及一项串谋发布煽动刊物罪名成立,被判囚20年。据悉,是次充公申请涉及约1.27亿港元的涉案资产,法庭将于7月8日开庭审理。法庭在定夺是否没收这些资产时,定会充分考虑黎智英律师团队的陈词及提交的证据。
事实上,是次充公申请的法律理据确凿无疑,且充公制度与美国等普通法地区大同小异。香港国安法第32条明文规定,因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而获得的资助、收益、报酬等违法所得以及用于或者意图用于犯罪的资金和工具,应当予以追缴、没收。根据《实施细则》附表3,只有在法庭信纳有关财产属罪行相关财产,并符合严格准则的情况下,才可发出充公令。该财产必须: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代表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行而产生的任何得益;拟用于资助或以其他方式协助干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或曾用于资助或以其他方式协助干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
然而,在法庭作出充公令之前,必须先信纳被定罪者曾经将其财产的任何部分,用于资助或以其他方式协助干犯被定罪者所被裁定犯下的罪行;或有合理理由怀疑被定罪者拟将其财产的任何部分,用于资助或以其他方式协助干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作为额外的人权保障措施,只有在国安犯被判处终身监禁或监禁10年或以上情形时才可发出充公令,并只针对“指明财产”,如黎案情形。
在聆讯中,律政司司长有责任向法庭举证。黎智英亦可提出异议,例如辩称全部或部分财产与定罪无关。此外,若他能证明充公其所有“指明财产”,与防范其资助危害国安犯罪行为的目的明显不相称,那么充公令的效力,将仅限于他实际用来犯罪的资产。
然而,充公申请提出后,《华尔街日报》4月16日刊登了一篇由前壹传媒董事祁福德及一名前独立非执行董事合撰的文章,文章充斥着污蔑性谎言,对审讯期间针对黎智英的确凿证据只字不提,对充公申请的坚实法律基础亦视而不见,纯粹是毫无事实依据的攻击抹黑。
香港美国商会今年2月的报告才刚指出,香港作为企业总部所在地的地位依然稳固,绝大多数受访美资跨国企业均无意将总部迁离香港,相关文章却罔顾事实,诬蔑香港是“不安全的营商之地”,诬称“企业在香港的资产会被随意没收”,这一抹黑与美商会对香港营商环境和法治充满信心的明确结论相悖。法庭尚未就律政司的申请作出裁决,何来“随意没收”之说?若《华尔街日报》希望其涉华报道能保有几分公信力,起码应做好基本的把关,拒绝刊登这类出于政治动机的无稽之谈。
法庭7月8日将作何裁决,目前固然未知结果,但律政司司长显然认为自己理据充分。这项申请将以证据为依归,而黎智英可以对这些证据提出质疑,也可能出庭作证,他有充分的空间抗辩,也必定会得到公平的审理。
任凭别有用心的人如何危言耸听,充公涉案资产的程序在世界各地都很普遍。香港特区有绝对权力采取合法手段,防范国家安全威胁。更重要的是,香港作为一个法治至上的城市,一切最终都将交由法庭一锤定音。
注:原文刊登于《中国日报香港版》
律政司前刑事检控专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