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拟订立法建议时,确保扩大“叙用委员会”职能至令其调查小组可以有效进行“责任制”下的第二级调查,同时在调查程序公正与调查具备效率之间取得适当平衡。
新的调查职能
•赋予“叙用委员会”新的调查职能,令其调查小组可进行责任制下的第二级调查工作。
职权范围
•“叙用委员会”的每项调查应按照行政长官或司/局长所订的职权范围进行,并受其约束。职权范围在调查期间可不时修订,以涵盖调查时发现之前未曾预见、而行政长官或司/局长希望调查可顾及的新问题。
调查小组的组成
•“叙用委员会”主席须与最少一名“叙用委员会”委员,共同成立“叙用委员会”辖下调查小组,并可由政府雇员(支援人员)提供支援。调查小组亦可委任独立专家提供意见及协助进行调查工作。
“叙用委员会”履行调查职能主要组成部分
调查小组须获赋权,就行政长官或司/局长要求调查的个案履行调查职能,其主要组成部分包括:
(一)要求受查人士─
(a)提供由该人管有或控制的任何与调查有关的资料或文件;
(b)容许调查小组查阅由该人管有或控制的任何与调查有关的资料或文件;
(c)就调查小组指明的任何资料或文件作出解释或提供更多详情;
(d)到调查小组席前回答与调查有关的问题;
(e)回答与调查有关的书面问题;以及
(f)要求受查人士就调查提供所有其他协助;
(二)检查、覆製、节录或接管就上文(1)所获提供或查阅的资料或文件;
(三)进入并视察任何由政府部门占用的处所,或在事先征得同意的情况下,进入和视察任何其他处所,以便调查小组了解问题及潜在原因;以及
(四)委任任何人士(包括“支援人员”及独立专家(如适用))协助调查;并在需要时转授上述职能予协助调查的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