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人行/法律博士=法学士?\夏有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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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每当大学的新学年开始,法学院就会出现一个「怪」现象:法学士(简称LLB)和法律博士(简称JD)坐在同一间教室里听课。到了学期末,他们还会考同一份试卷。为什么学士和博士会成为同班同学?
首先要说明的是,法律博士并非真正的博士。根据各大学的招生介绍,这个学位虽然号称「博士」,但不等同于法学博士学位。介绍中亦提到,法律博士属于硕士学位课程,所以学生毕业后不能使用「博士」头衔。
事实上,法律博士和法学士同属法律专业的第一级学位,是取得法律执业资格的基础学位。律师所对这两种学位的毕业生一视同仁,都视为法律新人,给予同等的职称和薪酬。因此,从就业的角度来看:法律博士=法学士。
既然两种学位的级别相等,为什么还要有法学士和法律博士之分?这是因为两者源自不同的教育体系。法学士源于英国,而法律博士来自美国。在英格兰的大学,法学是三年制的本科课程,毕业后授予法学士学位。在美国的大学,法学属于研究生课程。学生须先获得其他学科的文学士或理学士学位,然后才能入读法学院,毕业后授予法律博士学位。也就是说,在美国取得法律学位需要四年本科加三年法学,总共需要七年。
其实,美国的法律教育在早期和英格兰一样,也是本科课程。法学士在美国有一百五十多年的历史,而法律博士至今有一百二十多年的历史。一八二○年,哈佛法学院颁发了美国第一个法学士学位。此后,法学士成为广受认可的法律专业第一级学位。
在十九世纪八十年代,美国律师协会中有些人提议,入读法学院的学生应先取得其他学科的本科学位。支持这个论点的多半为法学院教授,反对的人则大多是律师。双方各持己见,争论不休。虽然协会内部没有达成共识,但哈佛法学院在一八九六年开了先例,要求入学者须拥有其他学科的本科学位。不过,哈佛仍然授予毕业生法学士学位,而非法律博士学位。
改变游戏规则的是芝加哥大学法学院。该学院成立于一九○二年,是第一所颁发法律博士学位的美国大学。或许是为了与老牌名校一争高下,它在创立之初便决定,凡入学前已取得文学士或理学士学位的学生,在法学院毕业时可获颁法律博士学位。学院还招收了一些来自其他法学院的转校生,他们在一九○三年成为第一批法律博士。由于芝加哥法学院这一招打响了名声,于是不少院校纷纷跟随效法。到了一九二五年,超过八成的法学院既颁发法学士学位,也授予法律博士学位。
虽然学位的名称不同,但两者在课程内容上大同小异。让人困惑的是,各校采用不同的标准来授予学位,例如,有的院校将法学士作为第一学位,而将法律博士作为第二学位;有的学院则以成绩为准,成绩优异的颁发法律博士,其余的授予法学士。这种各行其是的做法扰乱了就业市场,进而影响了毕业生的出路。因此,在五十年代至六十年代初,部分院校停止授予法律博士学位。
在法律博士的定位悬而未决之际,关于法学院入学门槛的争议也未平息。虽然有些法学院要求入学者必须先拥有文学士或理学士学位,但这种院校属于少数。到了上世纪二十年代,越来越多的律师主张法学应属于硕士研究生课程。不过,也有不少人认为这会增加入行的难度,不利于法律人才多元化。一九三七年,美国律师协会一锤定音,规定法学院学生须先完成本科课程,再修满三年法学院课程。
在同一时期,美国律师协会中有人倡议法学院的学生须为美国公民,入学前须通过品格审查,须提交招生委员会认可的教师、牧师或律师出具的品行证明书等等。这些条件显然抬高了入行的门槛。
倡议者声称,这是为了确保法律界的素质。然而,有学者指出,层层关卡背后隐藏着更深层的动机──这些苛刻的条件企图把法律教育作为一种筛选工具,以阻止某些地区的第二代移民、有色人种,以及非基督徒进入法律行业。
法律学制的争论到一九六四年终于尘埃落定。此时,「四年本科加三年法学院」的法律教育制度已成为常态。用长达七年的苦读来换取一张博士文凭似乎顺理成章。于是,美国律师协会在一九六四年建议法学院统一颁发法律博士学位,以消除两种学位带来的混淆。到了一九七九年,美国法学院已全面采用法律博士学位,法学士学位从此退出历史舞台。
相比之下,法律博士在香港算是一个新事物,发展历程远不如美国那般漫长和曲折。自一九六九年香港首所法学院在香港大学(港大)成立以来,法律界一直参照英格兰的学制,以法学士作为法律专业的第一级学位。二○○四年,香港城市大学(城大)打破了香港三十五年的传统,创立了法律博士学位课程。香港中文大学于二○○六年紧随其后,而港大于二○○九年开办了法律博士学位课程。不过,香港并未完全照搬美国的三年制,而是将法律博士课程压缩为两年。
对香港法律界来说,法律博士是法律专业的第一个学位,但对于报读的学生而言,这是他们的第二个学位。相比四年制的法学士,法律博士生需花六年才能取得同等的法律专业入场券,因此他们需要投入更多的时间和资金成本。
为什么在香港会出现法学士和法律博士双轨并行的制度?这是因为在二十一世纪初,由于中国的经济快速增长,大量的外资通过香港涌入内地。外商投资业务带动了市场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尤其需要既了解中国国情,又熟悉普通法的人才。因此,香港特区政府力促本地大学加快步伐培养法律人才,以填补这个缺口。增设法律博士课程,既可以满足市场需求,也有助于法律人才多元化。
其实,在城大开办法律博士课程之前,香港已在探索和开辟培养法律人才多元化的道路。早在九十年代末,港大和城大便推出法学结合政治学、会计及工商管理的双学士学位课程。近年,法学双学位的阵容更是不断扩充。它们与法律博士课程相比,在学制上少一年,但法律课程基本相同,也属于法律专业的第一级学位。
法学士、法律博士,以及双学位法学士三轨并行的情况,是法律教育顺应时代发展的结果。法律本就渗透社会运作的各个层面和领域。大学开设多元的法律课程,既是回应社会对跨领域法律人才的需求,也为毕业生开拓了更宽广的发展空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