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阐释/强积金证券借贷活动受严格规管

2026-08-21 05:15:39
字号
放大
标准
分享

就有关8月18日刊登的一篇题为「适度检讨强积金股票借出卖空机制」的文章,积金局现提供资讯及观点,以便读者更全面认识有关议题。

首先,自强积金制度成立以来,一直没有任何强积金基金进行证券借贷活动。积金局一直密切监察强积金基金的投资合规状况,包括证券借贷活动。如怀疑强积金基金有投资违规行为,积金局将严肃跟进并按实际情况要求落实纠正措施,以保障强积金计划成员的利益。

目前强积金法例及积金局相关指引只容许强积金基金进行有限度并受严谨规范的证券借贷活动。

首先,个别强积金基金如拟进行证券借贷活动,有关证券借贷活动必须能为计划成员带来额外净收益,以确保该活动符合计划成员利益,而有关证券借贷活动亦须事先获得积金局准许。

另外,强积金基金受托人亦须确保在任何时间借出的证券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10%,及证券借贷中借方必须提供不少于所借出证券市值105%的抵押品等。受托人须遵守有关抵押品的严谨准则(包括类别及市值),并须密切监察借方的信贷风险。  至于文章中指称,「现行的法例未有强制受托人披露强积金基金内的股票借贷详情,令计划成员未能充分知悉」。积金局澄清:在现行的法例框架下,如强积金基金拟进行证券借贷活动,有关基金销售文件内的投资政策陈述书及强积金基金的投资报告必须载有足够资料,清楚向计划成员作出适当的披露,协助计划成员了解有关投资活动(包括证券借贷)以及当中所产生的净回报。

文章又指称,「法例订明扣除费用后的借贷收益须拨归基金资产,但费用计算方式并无统一标准」。积金局澄清:强积金受托人有法定责任必须按计划成员的利益行事,在有关原则下,如强积金基金从事证券借贷活动涉及其他费用,受托人须确保该等费用不应超逾市场的惯常收费。拟进行证券借贷活动的受托人,必须确保借方就证券借贷交易所支付的代价不低于现行市价。

积金局欢迎业界就优化强积金制度提出建议,并会与不同持份者保持沟通,审慎研究和考虑不同建议,以推进及保障强积金计划成员的利益。

(积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