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东盟签协定 港企待遇不低于当地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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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报讯】香港与东盟昨日在菲律宾马尼拉签署《修订香港与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投资协定〉的第一议定书》,正式启动《投资协定》相关条款。今后香港企业在东盟十国可享有不低于当地或外国企业所享有的待遇。
在东盟投资存量达6712亿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发言人表示,东盟是香港的主要投资伙伴,并已连续四年成为我们第三大向外直接投资目的地,有关投资存量达6712亿元。《投资协定》带动了香港与东盟之间持续蓬勃发展的投资关系,并巩固了香港作为国际投资枢纽的地位。发言人续称,《议定书》的签署及其后的落实将稳步推动香港与东盟地区的经济、贸易和投资关系。香港将与东盟伙伴并肩合作,进一步为区域经济发展和投资增长而努力。
《议定书》主要将载有保留措施的清单纳入《投资协定》,让其第三条(国民待遇)和第四条(最惠待遇)得以生效。除了保留于清单的措施外,缔约方应根据《投资协定》第三条和第四条向其他缔约方的企业及其投资提供非歧视待遇。《议定书》的签订有助提供法律保障,改善投资环境和创造更多投资流动。
在香港与东盟十国《自由贸易协定》的服务贸易章节下,缔约方承诺在指定服务行业为服务和服务提供者提供国民待遇,包括以商业存在的方式提供的服务。《投资协定》与《自贸协定》互补,在经《议定书》纳入《投资协定》的保留措施生效后,将为非服务行业的企业和其投资提供国民待遇和最惠待遇。
除了非歧视待遇,《投资协定》为投资提供公平和公正的待遇,向投资提供实体保护和保障,并承诺投资和收益可自由转移。在投资被征收或因战争、武装冲突等事件引致投资损失时,补偿将按《投资协定》商订的标准而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