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率先落实楼市新规 优先现房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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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报讯】记者王珏北京报道:住建部等三部门上月28日发布《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要求各地有力有序推行商品住房现房销售。北京昨日率先出炉现房销售的落地细则。北京市住建委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发布本市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明确,从8月28日起,新发布土地出让公告的商品住房项目,将优先采用现房销售模式。单体建筑应完成主体结构封顶,还需出具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字盖章的《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记录》,才能获批预售证。预售的首付款、房贷要全部存入由主办银行开立的资金监管账户,竣工验收后才可划转购房款。
《实施意见》明确全面加强预售管理、有序实施现房销售、推行主办银行制度、完善商品住房信贷管理、优化土地供应管理、持续做好市场秩序规范和质量监管六方面政策措施。《实施意见》即日施行。
《实施意见》提到,在现房销售过程中,房企可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与购房人签订购房订金合同,收取不超过总房价款1%的订金。房地产开发企业违约不能按期交房的,购房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提出解除订金合同。《实施意见》明确了北京市统一执行个贷政策,8月28日后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竣工备案后方可发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含公积金贷款)。
《实施意见》明确一个项目确定一家主办银行。贷款银行单独提供开发贷的,贷款银行为主办银行;贷款银行组建银团提供贷款的,银团贷款牵头银行为主办银行。贷款银行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分批发放开发贷款,贷款资金通过在主办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受托支付至项目公司交易对象的账户,全部用于项目建设。
分析:对各地有借鉴意义
在优化土地供应管理方面,《实施意见》明确,为缓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压力,8月28日后发布出让公告的商品住宅用地,出让价款可分期缴纳,缴纳比例不低于总价款的50%,余款可延长至出让合同签订后两年内缴清,不计利息。
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副院长严跃进指出,相较于国家文件的原则性表述,北京在多个方面作出了具有示范意义的操作化设计。首先是定调严格,明确预售和现房改革方向;二是设置明显过渡期,已拿地项目影响不大,仍可按原模式执行;三是关注实施影响,按揭贷款发放推迟,既保护购房者权益,但也对企业到位资金产生影响,因此要求开发贷做好支持;土地端延期不计利息,则减轻后续拿地压力,减少改革顾虑。整体看,北京政策对全国各地有很好的启示和借鉴意义,后续会有更多城市出台相关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