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经济/上市公司信披违规须严惩\曹中铭

2026-09-26 05:15:52 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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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入9月份以来,沪深市场已有10家上市公司因信披(信息披露)违规收到内地监管部门的罚单。客观上,资本市场与投资者对于上市公司信披违规已经有点麻木了。这既说明信披违规在资本市场已成常态,也凸显其是监管的难点。基于此,个人建议,对于上市公司信披违规的,可采取「连坐制」进行惩治。

比如在9月18日这一天,就有傲农生物、*ST岭南、三特索道以及ST交昂等四家上市公司公告收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意味着监管部门对于上市公司的处罚已经落地,剩下的只是上市公司及责任人员缴纳罚款了。

整体而言,上述10家上市公司信披违规,主要表现有重大事项未披露、年报存在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股权转让未按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并披露。综合起来就是,隐瞒不报,或财务造假。这也是上市公司信披违规最重要的表现形式。

信息披露是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的重要窗口。信息披露的质量,对于投资者了解一家上市公司的深度与广度至关重要。虚报、瞒报、迟报、不报,会产生多种不良后果。

比如虚报,像虚假记载即属于虚报,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多属于此类型。虚假的财务数据,无形中会对投资者产生误导。因为上市公司实施财务造假行为,利益受损的投资者比比皆是。瞒报即为隐瞒不报,对上市公司及股价有可能产生影响的重大事项,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在出现重大状况时,轻轻带过,不如实披露。迟报即为延迟披露相关事项。上市公司主动将相关事项延迟披露的,一般情形下均为重要事项,或对股价会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虚报、瞒报、迟报、不报等,都属于违反上市公司信披要求的行为,亦即都属于违规行为。

无论是《证券法》还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均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提出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基本要求。对于上市公司而言,按照上述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既是其职责与义务所在,也是市场投资者的基本诉求。而且,按照上述要求,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也能避免「无端生事」的尴尬。

以傲农生物为例。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傲农生物在2024年6月至2025年2月期间,有多笔重大诉讼未及时披露;2025年1月至3月,该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合计16046.59万元(人民币,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31.89%,该重大事项同样未披露。上市公司及责任人员因之累计被罚款565万元。上述没有及时披露的重大事项,最终也大白于天下。试想,如果当初上市公司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还会收到罚单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该案例其实也说明,傲农生物「偷鸡不成反蚀一把米」。不仅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被处罚,影响了全体股东的权益,上市公司的声誉也因之打折,多输的格局因此形成。

应重罚相关责任人

信披监管是资本市场的「老大难」,但不能总成为「老大难」。之所以会成为监管难题,与所采取的监管措施力度不够密切相关。也正因为如此,个人建议在信息披露监管中采取「连坐制」的举措。

一方面,上市公司信披违规的,上市公司、董事长、董秘首先要「连坐」并成为处罚对象。其次,对于信披违规中存在责任的其他相关人员,都应纳入处罚对象,不能有任何一个漏网之鱼存在。而且,根据情形轻重与性质恶劣程度,有必要实施顶格罚款。

另一方面,对于信披严重违规,或者频频出现信披违规的上市公司,建议其今后的再融资、并购重组等与之挂钩。这对于众多上市公司而言,无形中会具有震慑力。比如再融资方面,禁止其五年内启动任何形式的再融资,掐断其通过股权融资的途径。并购重组方面,也可规定其三年或五年内不得启动并购重组,也不能成为被吸收合并的对象。

(作者为独立财经撰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