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长视角/完善投资课程规管 维护金融中心声誉\陈志华

2026-10-05 05:15:37 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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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此前曾公开关注「财经网红」对公众及业界的影响,指出这类网红透过网络平台持续分享财经内容并积累个人影响力,其监管定位长期模糊。香港证监会早前正式将一个地产投资项目列入「可疑投资产品」警示名单。事件引起关注,因为该项目的实际控制人兼推广者,其商业模式高度与「开班授课」及「引导投资」相结合。

据证监会披露,有关投资项目营运及推广者包括一名金融人士,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一间资产管理公司。证监会明确指出,该投资产品表面上具备《证券及期货条例》下「集体投资计划」的某些特点,但未获证监会认可向香港公众发售。根据现行法例,除非依法获得豁免,否则向香港公众发售的集体投资计划必须获证监会认可,非认可产品通常只可销售予专业投资者。

问题的核心在于,部分开设投资进修课程的导师并非证监会持牌人士,亦不受《证券及期货条例》监管。只要他们声称课程属于「学术研究」或「教育用途」,不提供个别买卖建议,即可完全避过持牌规定,毋须遵守披露责任、风险提示或利益申报,亦毋须对学员的损失承担法律后果。

更深层的问题在于监管权责。现时《教育条例》与《证券及期货条例》各有所司,但对于「投资进修课程」这一跨界别领域,究竟由教育局还是证监会主导监管,法例并无清晰界定。消委会近年接获多宗有关理财课程的投诉,涉及课程货不对办、被额外推销其他产品或服务等争议,部分个案更涉及以课程为名推销海外物业。

建议两方面着手改革

有见及此,笔者建议从两方面着手改革。第一,修改法例,明确界定投资进修课程的监管范畴及部门权责,厘清教育局与证监会在这一领域的分工与协作机制,避免出现「三不管」的真空地带。第二,要求举办投资进修课程的单位对课堂进行录影,监管部门可定期抽查,如收到投诉更可调取录影纪录作为调查依据。类似做法在金管局对投资产品销售过程的录音要求中已有先例,证明录影存档既能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亦为合规经营者提供免于不实指控的客观凭证。

保障投资者利益是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面对层出不穷的规避手法,监管制度必须与时并进,填补法律漏洞,方能维护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声誉。

(作者为香港证券及期货专业总会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