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颠覆案 11人获批上诉终院证明书

2026-08-11 05: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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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报讯】记者陈剑报道:「35+颠覆政权案」,45名罪成被告被判处4年2个月至10年监禁,12名罪成被告提出上诉,律政司另上诉刘伟聪罪脱。上诉庭今年2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中11名被告申请上诉至终审法院证明书。上诉庭昨早(10日)颁布决定,批出全部有关证明书申请。

根据判词,上诉庭根据有关条例,提出就5个法律问题给予证明。

判词提出,按照《国安法》第22条的正确诠释,何谓「其他非法手段」。而「其他非法手段」是否限于刑事行为;「同类诠释规则」又是否适用,即「其他非法手段」一词只限于「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

判词又指,有关判案书内界定的「谋划」,是否构成《国安法》第22条所指的非法手段;而「连串行为」又是否条文所指的被禁行为。

判词亦提出,不干预原则于本案是否适用。若一名被告为该谋划及该连串行为目的,而意图触发《基本法》第50至52条所订机制与带来的后果,他是否怀有特定的颠覆意图。

11名申请证明书的被告早上有出庭,分别为杨雪盈、黄碧云、邹家成、余慧明、何桂蓝、林卓廷、吴政亨、郑达鸿、何启明、陈志全、梁国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