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发文 明确离岸信托个税征管规则 内地居民离岸信托 适用20%所得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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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公告,全面厘清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征管相关事项,明确居民个人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信托存续及终止全流程缴税规则,统一20%适用税率。
据了解,公告兼顾新旧业务平稳衔接,设置差异化追溯政策与申报宽限期,细化境内外抵免、反避税及非居民个人相关征管细则,是中国个人所得税制不断完善的重要一步,将进一步提升税收征管确定性与透明度,稳定纳税人预期,维护社会公平与国家税收权益。\大公报记者 赵一存北京报道
此番新规落地并非新增税收法律条款,而是对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现有规则的细化落地。依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从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非居民个人从境内取得的所得,均需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对离岸信托相关所得征税,是国际社会通行的税收征管惯例。此前受国际信息不对称、征管规则不够细化影响,离岸信托个税征管未能全面落地,随着国际税收合作持续深化,当前相关征管条件已完全成熟。
收益须按年申报缴税
公告清晰界定了离岸信托定义,明确其为依照境外法律设立的信托或具备信托功能的境外法律安排,同时排除了境外持牌金融机构面向不特定客户发行的常规金融产品。此外,新规还明确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两类核心情形,涵盖个人直接转移财产、通过境外实体间接处置财产等各类场景,明确信托受托人的权责范畴,夯实征管基础。
针对离岸信托全生命周期涉税场景,公告制定了清晰统一的缴税标准。在设立环节,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财产装入时市场价值扣除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税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个人所得税,缴税完成后,财产原值同步调整为装入时市场价值。
在信托存续环节,居民个人设立的离岸信托及相关受控境外实体产生的收益,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均由对应居民个人按年申报缴税,依据收益性质分别适用「财产转让所得」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0%税率。
给予3个月申报宽限期
同时,公告还明确了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相关事项,并对发布前已设立的离岸信托未缴税款的申报缴纳作出了规定。根据公告,设立超过3年的离岸信托,不再追征设立环节的税款;存续环节的收益,不论设立时间均需申报,但给予3个月的申报宽限期,宽限期内申报免于加收滞纳金。
那么,离岸信托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总体考虑是什么?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此番新规落地严格遵循依法征税原则,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居民个人从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以及非居民个人从境内取得的所得,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遵循税法原则,明确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政策,做到于法有据。同时,政策制定坚持规则清晰透明,借鉴国际通行做法,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分环节、分类型细化明确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政策,有效提高税收确定性和透明度。
上述负责人还表示,政策充分兼顾纳税人合理权益、落实合理负担原则,明确个人在境外已缴纳的离岸信托相关个人所得税可按中国税法规定予以抵免,居民个人已完税的信托收益在实际分配时无需再次缴税,有效规避重复纳税问题,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