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暴基金案 陈日君等五人 上诉被驳回

2026-09-04 05:15:21 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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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中乱港分子陈日君、吴霭仪、许宝强、何秀兰和何韵诗,被票控一项「没有在指明时限内申请注册或豁免注册社团」,指他们在2019年7月16日至2021年10月31日,作为「612人道支援基金」(黑暴基金)的本地社团干事,没在指明时限内为基金注册。5人均为基金的信托人,经审讯后被裁定罪成并罚款。

5人就定罪提出上诉,上诉庭昨日颁发判词,正式驳回上诉。\大公报记者 龚学鸣

法官在判词中诠释了《社团条例》中「社团」的定义,指「一人以上的组织」由一班可识别人士组成;有订明的共同目的、宗旨或利益;通常有取用名字;成员受具约束力的规章或守则管限,该规章或守则订定成员资格、决策机制、财务及其他行政事务、和委任管理人员等在运作上不可或缺的事宜;由负责人员管理;有业务地点;及成员间有相互权利和义务。

「社团干事」无为基金注册

法官表示,控方已在毫无合理疑点下证明控罪的各项元素:「基金」是《社团条例》所指社团;其于2019年6月28日在香港成立;在成立起计一个月内,没有根据《社团条例》申请注册或申请豁免注册,或完全没有根据该条申请注册或申请豁免注册;自「基金」成立开始及在控罪的所有关键时刻,各上诉人均是「基金」作为社团的干事。

判决书指出,涉案「基金」由一班可被识别人士(即各上诉人)以「基金」名义,为信托契约所订明的共同目的和宗旨而成立。各上诉人通过一个大体的管治架构进行决策,自2019年7月起在香港不同地点定期举行会议,并由秘书处统筹日常管理与运作,其运作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正式、实质及永久的特性」。此外,各上诉人一直有意使用「基金」作为筹募、收集及运用公众捐款的工具。因此,「基金」并非单纯「只是一笔上诉人以信托形式持有的金钱」。

判决书进一步表示,由于契约中未指名委托人,各上诉人自行委任自己为受托人,不可抗拒的推论是众人同意联合起来营运「基金」,达成了一项「基础协议」,建立了相互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在此框架下,各上诉人承担了行政及管理等必要职能,实质扮演了管治角色,符合法定「社团干事」的定义。法庭据此认定,该「基金」于2019年6月28日各上诉人签立信托契约之时,已在法律上正式成立为社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