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管治/落实高官问责制 提升施政质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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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回归祖国以后,公众对特区政府运作和政策制定有更高期望。董建华上任后除提出增建房屋,发展资讯科技及中医药等,更在第二届特区政府施政期间,落实「主要官员问责制」,提升政府施政质素。
这个被惯常称为「高官问责」的方案前前后后酝酿了很长时间。早在2000年,董建华发表第四份施政报告时,首次正式回应社会对加强官员问责的诉求。他说,司局级主要官员在制定和执行政策中担当重要角色,与其他公务员不同。需要研究在行政长官领导下,如何加强有关主要官员的责任;2001年,在第五份施政报告中,董建华披露了加强高官问责的初步构想,包括在特区政府高层架构引入一套新的主要官员聘用制度,适用于三位司长和大部分的政策局局长,他们由行政长官提名,报请中央任命,行政长官亦可提出建议,由中央政府免除他们的职务等。
施政优先次序更明确
2002年4月17日,董建华在立法会介绍高官问责制的主要内容,正式提出将原属公务员职系的司长和局长,改以合约方式聘任,全部列入「问责制」范围,须为过失负政治责任,打破传统官僚各自为政的壁垒,加强他们在特区治理中的责任及承担。他明确表示,「推行『问责制』,是要使到特区政府的主要官员,能够为他们的施政承担起责任;使到特区政府的领导层理念一致,方向明确;民情在心,民意在握,同广大市民、立法会、社会各界团体有密切的联系和沟通;使到施政的优先次序更明确,政策更加全面协调,为市民和社会提供更优质的公共服务。」
2003年,香港爆发沙士疫情,经济受到严峻打击,董建华在施政报告中宣布,决定与问责官员、行政会议非官守成员、特首办主任及中央政策组首席顾问减薪一成。董建华当时说,公务员和政府就减薪方案达成共识绝不容易,这反映出公务员采取负责任和积极态度,协助政府解决财赤问题,也同时体现公务员和政府之间良好的伙伴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