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刻警示/「支联会」案罪证确凿 依法严惩彰显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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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联会」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昨日正式宣判,法庭裁定案件属香港国安法下「情节严重」类别,判处「支联会」罚款150万元,被告李卓人判囚7年、何俊仁判囚5年2个月、邹幸彤判囚7年3个月。
本港法律界人士纷纷表示,支联会长期以所谓「民主」和「自由」为包装,掩饰其颠覆政权的实质行为,其全港性动员活动接触面广,实质上将部分入世未深的市民与青年推向体制的对立面,构成严重祸害。本案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判决公正严明,充分彰显香港法治,清晰树立了维护国家宪法权威与政权安全的重要判例,对社会具深刻警示意义。\大公报记者 龚学鸣
行政会议成员、资深大律师汤家骅表示,在普通法制下,求情环节旨在给予被告机会减轻或扭转法庭的负面印象。但若被告不接受判决与制度、毫无悔意,甚至坚持犯罪行为属合理,则失去求情的实质意义。年轻人拥有理想固然值得肯定,但若坚持己见,否定作为社会共通价值观基础的法律与制度,将难以在群体社会中立足。法庭最终按既定法律程序裁决,既未因被告态度给予减刑,亦未额外加刑,展现出司法审判的公正与严明。
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基本法委员会委员梁美芬指出,本案核心法理清晰,在于支联会长期鼓吹的纲领,从根本上构成对国家宪制秩序的直接攻击。她强调,基本法的宪制基础源自国家宪法,宪法作为国家最高法律,无论修宪前后,香港均绝不允许出现任何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2018年国家修订宪法后,将「共产党领导」及「社会主义道路」直接写入宪法第一条正文,消除了所有模糊空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亦是基本法的母法,其权威性在香港特区同样具有不可挑战的最高地位。
庭上作「政治表演」毫无悔意
梁美芬表示,法庭裁决清晰引用了香港国安法第22条及第23条,依法精准适用相关法例。辩方试图以「和平非暴力」掩饰其颠覆本质,但长期煽动仇恨、毒害青年,正是2019年动荡的祸根。被告在庭上公然进行「政治表演」、毫无悔意,更是对法治的公然蔑视。她强调,放眼国际社会,维护国家政权及宪制体系是世界上任何主权国家的首要任务,打击颠覆国家政权罪行更是国际通行的司法准则,某些外部势力若企图对公正判决指手画脚,无疑是赤裸裸的双重标准。
港区全国人大代表、执业律师沈豪杰强调,法治是社会稳定与公共秩序的基石,任何人无论身份或地位如何,都必须遵守法律并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他呼吁社会从事件中汲取教训,明白表达意见必须建立在守法及理性的基础上,任何人都不应成为法律之外的特权者,亦不应以个人信念作为违法的借口。只有尊重法律、遵守秩序、理性沟通,香港才能避免重蹈社会撕裂的覆辙,走向长期稳定与发展。
立法会议员、大律师吴英鹏表示,支持法庭依法对「支联会」及三名被告判处刑罚,裁决切实以法治守护国家安全和维护宪制根基。他指出,宪法明确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特征,香港作为地方行政区域,必须恪守并维护这一根本制度与宪制安排。「支联会」及其骨干分子长期通过多种方式煽动对国家政权的敌视与对立情绪,公开鼓动推翻中国共产党领导、破坏国家根本制度,即便在香港国安法实施后仍猖獗活动,其行为直接冲击宪法与基本法共同构建的特区宪制秩序。本案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判词详实有据,量刑与罪责相称,本次裁决既彰显国安法治的权威,也让正义得以实现。
量刑理由巨细无遗 逻辑严密
立法会议员、执业大律师范凯杰指出,三位法官的量刑理由巨细无遗,逻辑严密,严格依循香港国安法的法律框架,详细考虑了相关案例,充分贯彻普通法下罪刑法定原则与罪刑相适应原则。法庭援引终审法院在吕世瑜案就煽动分裂国家罪订立的量刑步骤,并将该套原则延伸适用于法律行文结构相同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法律基础坚实。
香港执业大律师龚静仪表示,4名被告全属咎由自取、罪有应得,定罪及判刑正是法律公义得以彰显。她指出,「支联会」自成立以来经年累月透过巅覆性政治纲领,蓄意向香港市民埋下仇恨中央政府和中国共产党的种子,即使香港国安法颁布实施后仍视如无物。
龚静仪表示,三名个人被告均拥有法律执业者或前立法会议员身份,理应奉公守法、以身作则,却偏偏选择知法犯法,带头破坏社会秩序。她续指:「支联会长期以『民主』和『自由』为包装,掩饰其颠覆政权的实质行为,其全港性动员活动接触面广,实质上将部分入世未深的市民与青年推向反体制的对立面,构成的祸害之大,不管其面对任何惩罚,都是难以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