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你知/破产呈请年增逾千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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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港近年破产呈请数目逐年上升,2023年起每年呈请宗数较上年平均增加逾千宗,到了今年首9个月达到7094宗。
根据《破产条例》,债务人如无力偿还债务,且以香港为居籍,可向高等法院提出破产呈请。如欲申请破产,除了向律师或会计师等相关专业人士征询专业意见外,亦可参照破产管理署提供的指引和费用,自行提交破产呈请。
破产管理署提供不同的信息,包括:债务人自行提交破产呈请的程序和费用等资料以供市民参考,申请人可以自己填妥表格,带同到署方金钟接待处缴费办理;申请期间亦需往返破产管理署、高等法院等地,按指引办理一系列事务和支付费用。署方提醒,若干非牟利机构(例如东华三院健康理财家庭辅导中心、明爱向晴轩等)亦有提供债务辅导服务。如有需要,债务人亦可向该些机构寻求协助。
债务人涉欺诈可判监
破产程序中,债务人须如实申报其资产及负债状况,如债务人意图欺诈而隐瞒债务(包括在有关其事务的陈述书中作任何关键性的遗漏或错误陈述),即构成《破产条例》下的破产罪行。
根据《破产条例》第140条,一经定罪,最高可判处监禁2年。\大公报记者 姚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