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紧船用轻质柴油标准 争取年内交立会

2026-10-28 05:15:15 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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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报讯】记者郑文迪报道:香港首个五年规划将2030年PM2.5降至每立方米14微克以下的约束性指标,环境及生态局建议修订《空气污染管制(船用轻质柴油)规例》,收紧本地供应船用轻质柴油(MLD)含硫量至0.001%。修订将以「先订立后审议」方式拟今年第四季提交立法会,最早2027年第一季实施对内河船的管制,并于12个月宽限期结束后,最早2028年第一季实施对本地船的管制。

配合五年规划 看齐国家标准

环境及生态局提交立法会文件提到,航运业占2024年全港二氧化硫总排放36%,是继公用发电后第二大二氧化硫排放源。政府2014年起规定本地供应MLD含硫量不得超过0.05%。内地2019年起实施「三油并轨」,往来香港与珠三角的内河船须使用含硫量不超过0.001%柴油。环境及生态局认为,现属适当时机将本地供应MLD法定含硫量上限收紧至0.001%,以配合本港五年规划的PM2.5约束性指标,并与国家标准看齐。

根据修订建议,本地供应MLD按含硫量分为两类:第I类船油含硫量不超过0.001%;第II类船油含硫量高于0.001%但不超过0.05%。本地船只12个月宽限期后只能获供应第I类船油;内河船在规例实施后不再获供应第II类船油,只能获第I类;远洋船则继续获供应第I类及第II类船油。

为防止第II类船油流向本地船及内河船,环境及生态局将为远洋船引入简易证明书制度。所有用作供应第II类船油的船只须取得环保署证明书成为核准船只,并须在船上展示证明书;进口商及供应商须在交易纪录记录证明书编号,并在贮存缸及船只油缸作适当标记。相关规定设3个月宽限期。环保署会定期抽查及审核交易纪录,违规者可被检控,证明书亦可被撤销。

修订料主要影响港船只营运商

政府预计,修订主要影响本地船只营运商,主要源于两类MLD零售差价;部分本地船只营运商已转用第I类船油,随需求增加,长远差价预期逐步收窄。对石油公司及分销商无经济影响,船只转用第I类船油亦不需改动引擎,燃料消耗料没大变化。环境效益方面,预计每年可减304公吨二氧化硫、11.9公吨PM10及11.5公吨PM2.5,有助改善空气质素,减低市民的健康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