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打维修围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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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竞争条例》 将围标列为刑事罪行
•针对楼宇大型维修工程,包括前期准备工作和顾问服务
•涵盖围标以外、现行《竞争条例》下界定的严重反竞争行为(合谋定价、瓜分市场等)
•一经定罪,违法者可被判处具阻吓力刑罚
➝建议最高10年监禁及最多罚款1千万元
楼宇维修围标刑事罪行纳入《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
•执法部门可按条例行使法定权力,传召证人要求提交资料和物料、冻结资产
•法庭可加重刑罚和没收犯罪得益
•《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将适用于这类刑事罪行
➝执法机关可更有效搜集具高度隐蔽性犯罪活动的证据
•如围标活动涉及其他犯罪行为(恐吓、贪污等),执法机关必定果断执法,并提出检控
建议优化《竞争条例》现行相关民事责任制度
•包括提高罚款、延长取消出任公司董事,或以其他方式参与公司管理资格的时限,以增加阻吓力
•建议竞争事务委员会只要有合理怀疑出现围标等严重反竞争行为时,有权强制要求相关人士提供资料,以加强竞委会的调查能力
建议采用“刑事及民事双轨执法模式”打击围标活动
•廉政公署、警务处和竞委会将紧密合作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计划尽快
➝提交方案予立法会相关事务委员会讨论
➝进行持份者咨询
➝务求尽早向立法会正式提交立法草案
成立跨部门特遣队
•成立由保安局局长领导的“联合特遣队”,综合有关部门权力联合执法,并加强情报收集和交流
•特遣队将用好即将订立的楼宇维修围标刑事罪行;有关罪行亦会纳入为《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指明罪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