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国安红线不容试探

2026-11-06 05:15:07 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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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报讯】记者龚学鸣报道:多名法律界人士及政界人士一致欢迎法庭依法重判,指出案情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又强调判决清晰传递信息:政治立场不是违法护身符,勾结外力祸港必付沉重代价,国家安全红线不容试探。

政治立场不能凌驾法律

港区全国人大代表、立法会议员梁美芬表示,本案最重要的意义,是再次确立一条基本法治原则:任何人无论持有何种政治立场、享有多高社会知名度,都不能凌驾法律,更不能以追求民主、自由或人权为名勾结外国势力危害国家安全。她指出,尤其重要的是,法庭清楚区分香港国安法生效前后的行为,并非以法律生效前的政治活动作追溯定罪,而是将相关事实作为背景,评估法律生效后串谋行为的性质、范围及被告角色。这正正体现罪刑法定、法律不溯及既往等法治原则。被告亦获得法律代表协助,在法庭提出求情和量刑理据。依法定罪、依法量刑,同时保障被告司法程序上的答辩权利,才是香港普通法制度及司法独立的真正体现。

立法会议员、执业大律师范凯杰强调,黄之锋的罪行,关键在于他并没有在香港国安法生效实施后就此停手。他明言不会放弃所谓“国际线”,又参与联署,要求以色列公司 Cellebrite停止向香港警方供应法证软件,还押前更在所谓“判刑前工作报告”中,把此事当作自己的成绩。他仍继续行动,事后更公开邀功,明知故犯。被告在求情信中表示,在囚期间已反思过去。社会乐见真诚反思,但反思不能代替承担。正如判刑理由指出,惩罚须与罪行严重性相称,法庭有必要就被告伙同其他人勾结外国势力危害国安的计划及行为,表达社会对计划及行为的厌恶,并达至判刑须具阻吓性的目的。充分考虑到被告认罪、求情,监禁10年已是“罪行重大”范围的最低刑期。法治的意义,在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违法就要负责。

立法会议员、大律师吴英鹏对裁决表示欢迎。他归纳判决体现四点:一是黄之锋所犯罪行性质严重、证据确凿,认罪是对国安法治权威的臣服;二是法院严格依法公开审理、程序透明,体现司法独立与专业;三是个别外部势力就特区司法案件指手画脚、挑战中国主权,注定失败,必须坚决抵制;四是维护国家安全是特区长久宪制责任,只有违法必究,才能巩固由治及兴局面。

依法量刑合法合情合理

立法会议员周浩鼎欢迎法庭判决,指出黄之锋公然要求外国政府制裁香港,彻底危害国家安全,法官明确裁定“罪行重大”,10年刑期如实反映罪行严重性。他强调,尽管香港国安法已实施,黄仍继续勾结外国势力、乞求制裁,行为令人发指;法庭严格依法量刑,合法、合情、合理。判决让社会大众更清楚认识危害国安罪行的代价,也重申维护国家安全是长期责任。香港要在法治基础上由治及兴,就必须对勾结外部势力行为零容忍。

执业大律师龚静仪指出,黄之锋自2014年以来牵涉至少8宗主要刑事定罪案件,从冲击公民广场、包围警总、反禁蒙面法游行、维园集会,到藐视法庭、颠覆国家政权,再到今次勾结外国势力,可谓屡惩不改。她表示,反中乱港者的违法下场,像黄之锋的依法被判入狱,正是其咎由自取,为自己之选择违法负上应有的刑责。香港是法治社会,特区政府全面奉行严格执法及公正司法,依法向违法人士追究责任,借此确保所有香港市民都得以安居乐业。

立法会议员何俊贤表示支持判决,认为这是其长期勾连外部势力、将个人政治野心凌驾于国家主权之上的必然结果。黄之锋与罗冠聪等人串谋,主动请求外国及境外势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及香港特区实施制裁、封锁及其他敌对行动,借外部力量干预国家内政、扰乱香港秩序。在香港国安法生效后,黄和罗仍在不同场合讨论延续“国际战线”。何俊贤认为,这种行为早已溢出“言论自由”“政治表达”的边界——不是争取民主,而是引狼入室;不是诉求表达,而是出卖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