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新闻/串谋勾外力危害国安 罪行重大 黄之锋囚10年

2026-11-06 05:15:50 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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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高等法院昨日对反中乱港分子黄之锋“串谋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案件进行量刑裁决,黄之锋被判监禁10年。法官谭耀豪判刑时表示,本案属罪行重大,以监禁13年为量刑起点,判处黄之锋入狱10年,其中2个月2日与“35+串谋颠覆政权”案余下刑期同期执行。

行政长官李家超指出,黄之锋、罗冠聪及其团伙是破坏香港繁荣稳定其中的祸首,其种种恶行不仅严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更直接损害广大市民的切身福祉与社会稳定。特区政府发言人表示,这次判刑显示法庭确定本案涉及外国势力,案情严重,需要判处具阻吓性的刑期。特区政府会依法充公黄之锋的罪行相关财产。\大公报记者 林楚然、龚学鸣、冯锡雄

黄之锋是已解散的反中乱港组织“香港众志”秘书长,此次被控一项“串谋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案情指他于2020年7月1日至11月23日期间,在香港与罗冠聪及其他身份不详的人士,串谋请求外国或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制裁、封锁或采取其他敌对行动。

国安法实施后继续犯罪

判词指出,黄之锋所犯的罪行属“罪行重大”。案发时,香港正面对社会动荡及暴动所带来的严重影响,而在国家安全及法治方面亦承受着极高的风险;在如此关键时刻,黄之锋及与其有联系的人士继续一同串谋,与外国主要或高级官员、人员或机构或者境外势力直接会晤,公然呼吁他们对中国、香港特区及其中的官员实施制裁、封锁或其他敌对措施。他们不但透过自己的社交媒体账户,更经由西方主流新闻媒体或机构继续传播上述呼吁,涵盖本地及国际受众;香港国安法虽然已经实施,但黄之锋及与其有联系的人士(包括罗冠聪)实行他们的计划,持续作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并刻意调整各自的角色,以助长相关罪行。

判词表示,黄之锋和罗冠聪在串谋勾结外国政府及境外势力中所扮演的角色虽有不同,但同样关键。被告人完全知悉罗冠聪持续在海外呼吁外国实施制裁及敌对措施的行为,而被告人则在本地及海外发布讯息和文章支持,以声援相关行为。黄之锋和罗冠聪二人是本案的主谋或主脑,与其他人串谋危害国家安全。罗冠聪和黄之锋(作为支援的角色)可被视为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以呼吁他们对中国及香港特区实施制裁及敌对措施的最前沿倡议者。

判词强调,黄之锋和罗冠聪曾促成外国及外国实体实施制裁和不利措施。无论如何,在当时地缘政治的氛围下,他们持续不断的呼吁确实有可能令该等制裁及不利措施得以落实,而所实施的制裁及敌对措施将严重影响及危害国家安全。国安法第二十九条所指的“罪行重大”,其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鉴于本案的所有情况,法官认为有关罪行以13年监禁作为量刑起点是恰当的。

法庭认为,惩罚必须与罪行的严重性相称。法庭亦有必要就黄之锋伙同其他人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的计划及行为,表达社会对此等计划及行为的厌恶,并达至判刑须具阻吓性的目的。因此,最终判处被告人监禁10年,并下令其中2个月2日的刑期,与被告人在HCCC 70/2022一案余下的刑期同期执行。

警方国安处:判刑彰显公义

警方国安处欢迎法庭裁决,强调判刑彰显公义,批评黄之锋在2014年“占中”到2019年“黑暴”作为主要推手实在难辞其咎。警方国安处总警司李桂华表示,法庭判处黄之锋监禁十年,合理反映其罪行的严重性与危害国家安全的本质,黄之锋早前已承认相关犯罪事实,其恶行横跨香港国安法实施前后。李桂华强调,即使在香港国安法实施后,黄之锋虽然已身负其他案件而被法庭限制离港,但他并未收手。当时罗冠聪已潜逃外国,留港的黄之锋继续与身处海外的罗冠聪遥相呼应,积极在港推动敌对行动,包括极力游说外地公司停止向香港警方供应执法及调查案件所需的工具,有关勾连行为直至其同年11月因他案入狱才被迫终止。国安处严厉斥责黄之锋与其党羽企图“挟洋自重”,幻想利用制裁手段迫使特区政府屈服,其阴谋显然是徒劳无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