氢能「跨制」区域合作:粤港澳大湾区的法治创新实践\马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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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全球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正加速推进,氢能作为清洁高效、可储可运、应用广泛的未来能源,已成为能源变革的重要方向。中共二十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前瞻布局未来产业,推动氢能等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十五五」规划更将氢能列为落实「双碳」目标、培育新质生产力、保障能源安全的关键领域,同时是粤港澳大湾区协同创新、联动发展的核心赛道。粤港澳大湾区作为我国开放程度最高、经济活力最强的区域之一,依托香港的国际金融、航运、贸易中心地位与普通法体系优势,结合广东、深圳等地的产业基础,已具备率先构建氢能「跨制」协同法治示范的条件。
一、香港氢能政策体系与国家全面绿色转型政策高度契合
2024年6月,香港特区政府发布《香港氢能发展策略》,提出「完善法规、制定标准、配合市场、审慎推进」四大发展策略,与国家「十五五」规划提出的「加快发展方式绿色低碳转型、健全绿色低碳标准体系、推动国际规则标准衔接互认」的核心部署完全同频。
该策略从顶层设计到实施路径,全面对标国家全面绿色转型的政策要求:战略定位上,香港明确「打造国际氢能枢纽、融入国家氢能发展战略、深度参与大湾区建设」的核心定位,主动回应国家区域重大战略绿色低碳要求;产业布局上,聚焦港口航运脱碳、公共交通绿色转型、国际绿色金融赋能等核心方向,与国家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总体要求高度耦合;制度保障上,借助普通法体系的灵活开放优势,主动对接ISO国际标准与欧盟氢能规则,依托全球领先的绿色金融市场与国际认证体系,为产业绿色转型提供制度支撑。
上述举措表明,香港正将「一国两制」下的制度优势转换为对接国家战略的规范资源,形成「政策协同—法规互嵌—标准互认」的递进式安排,构成大湾区氢能绿色转型的制度起点。
二、两地氢能法规的分类监管逻辑深度兼容
氢能兼具能源属性与危化品属性,安全监管构成氢能「跨制」合作中不可妥协的刚性约束。香港与内地在此关键问题上呈现制度趋同。香港《2025年气体安全(修订)条例》将用作燃料的「受规管氢气」与工业用途氢气实施分类监管,将体积浓度不低于50%、用作车辆、列车、工程机械燃料的氢气,从《危险品条例》的通用危化品监管中全面豁免,纳入《气体安全条例》燃气监管体系。《广东省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加氢站参照城镇燃气加气站管理,不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仅对上游制氢环节按危化品实施专项监管」;「深圳经济特区法规同步延续分类监管逻辑」。基于分类监管的全链条安全管控原则,确立了「制、储、输、加、用」全链条安全管控的法定核心原则,筑牢了跨制协同的安全底线。香港与广东虽分属不同法系,立法程序与法律渊源差异显著,却共同遵循「按用途分类、按风险分级、按环节定责」的规范逻辑,形成超越法系边界的分类监管共识。这不仅解决了氢能法律定性的基础问题,也为「跨制」监管互认提供了规范接口。
三、国家层面统筹协调:标准互认与「湾区标准」建设
标准互联互通是跨制合作的「软法」纽带。香港作为单独关税区和WTO成员,有权独立采用、制定技术标准,其现行的ISO、IEC等国际标准体系与内地GB体系之间存在客观差异。
2024年12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与香港机电工程署签署《质量安全管理合作安排》,在计量、标准、认证、特种设备以及能效管理等领域深化合作,共同制定「湾区标准」,并以氢能为深化合作试点,探索共同制定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促成18项国家标准在香港落地应用,推动建立绿氢认证体系。
在具体操作层面,《加氢站运营管理规范》《车用氢气品质管控规范》两项标准已被纳入湾区标准共建计划,由两地专业机构共同研制,标志大湾区氢能合作已从政策协同进入标准共制的实质阶段。从法治视角审视,此路径具有以下规范意义:第一,通过「准立法」形态的规范输出,实现不同法域之间规则的实质性协调;第二,以国家标准在港落地应用为媒介,妥善处理「两制」差异下的法律适用问题;第三,绿氢认证体系的探索构建,为氢能产品跨境流通与国际贸易奠定基础性制度保障。
深圳大学法学院研究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