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论事/「合法表达」绝非煽动颠覆的借口\李颕彰

2026-08-22 05:15:44 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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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就「支联会」及李卓人、何俊仁、邹幸彤被控「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作出有罪裁决,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宪制意义与时代意义。相关裁决清楚说明,香港特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必须在国家宪法与香港基本法共同确立的宪制秩序下运作。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以政治口号、或所谓公民活动为掩饰,挑战国家根本制度,危害国家政权安全。

本案的核心,并非言论表达或举办活动,而是「支联会」的纲领和该组织在香港国安法实施后的所作所为,是否构成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法庭经多日公开审讯,详细审视「支联会」过去的公开言论、工作报告、活动内容、展品、网站资料及被告个人陈述后,认定其纲领并非抽象口号,而是具体指向中国共产党在国家宪制秩序中的领导地位。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国家根本制度的核心内容,也是国家长治久安、民族复兴与香港繁荣稳定的重要保障。否定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实质上就是否定国家宪制根基。

任何自由都不能危害国家安全

因此,法庭对相关纲领的法律理解,是建基于整体证据与现实语境。部分市民在接收「支联会」长期传播的信息时,当然会理解其目标并非在既有制度内作政策讨论,而是意图终结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这种纲领具有明确的政治动员性和制度对抗性,不能被简化为普通批评,更不能以言论自由之名免除相关法律责任。言论自由受法律保障,但任何自由都不能成为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宪制秩序的护身符。

法庭对「推翻」与「破坏」的分析,亦符合现代国家安全法理。在当代政治环境中,颠覆国家政权不一定表现为暴力冲击,也可能透过长期的话语操弄、情绪煽动、敌意塑造和组织动员,逐步削弱市民对国家制度与中央政府的信任。「支联会」一直以来对中国共产党和中央政府怀有敌意,持续散播敌视国家政权的政治情绪,并在香港国安法生效后仍拒绝停止散播相关纲领,其行为已不再是单纯评论,而是有意识地挑战国家根本制度。法庭将此类行为纳入「其他非法手段」的法律分析范围,是对国安风险的准确认定。

必须指出的是,本案的裁决并非将「支联会」过去举办的活动本身视为罪行。香港市民在法律保障下享有表达意见的自由,市民亦可在符合法律要求的前提下参与公共讨论。真正构成法律问题的,是当某些活动被刻意转化为宣扬其颠覆性纲领的平台,将政治口号包装成所谓的「和平诉求」,却实质指向推翻国家根本制度及成为反中乱港的动员工具,这些行为便已超越合法表达自由的界线。

同样,将本案裁决抹黑为「打压批评」或「压制公民社会」,是对案件性质的严重扭曲。批评政府政策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在法律上有明确区分。前者属于公共讨论范围,后者则以破坏国家根本制度为目的,并煽动他人付诸行动。任何法治社会都不会容许以自由之名破坏国家安全,也不会容许政治组织以所谓的「民主、自由、人权」为包装,长期煽动群众敌视国家政权。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正是维护法治尊严与宪制秩序的必然要求。

本案亦有力反驳了部分反华外部势力对香港司法制度的抹黑。案件审讯公开进行,控辩双方充分陈词,被告获得辩护机会,法庭依据证据和法律作出判断。司法独立并不等于司法脱离国家宪制秩序,更不等于容许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逃避法律制裁。香港法院在国家宪法与基本法框架下依法审判,正是「一国两制」下法治运作的正常体现。外部势力企图将依法审判政治化,实质上是欲以舆论压力干预香港司法,这才是真正损害法治的行为。

划定合法表达与煽动颠覆界线

从更高层次看,本案是香港从由乱到治走向由治及兴过程中的重要法治案例。过去一段时间,外部势力利用香港开放环境,操控反中乱港组织假借公民权利之名行政治对抗之实,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香港国安法的实施,正是为香港堵塞安全漏洞、恢复法治秩序、重建发展信心提供制度保障。今次裁决进一步说明,香港的自由和权利必须建立在爱国爱港、尊重宪制、维护国家安全的基础之上。

这次「支联会」案裁决清晰划定了合法表达与煽动颠覆之间的界线。在宪制秩序之内,理性批评和建设性意见可以自由表达。但以终结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为目标,并以组织化方式煽动他人破坏国家根本制度的行为,必须依法受到追究。这是法治在维护国家安全时的正当彰显。正如龚之平在《香港维护安全的工作丝毫不能松懈》一文指出,维护安全的工作是长期的系统工程,而不是可以一蹴而就的阶段任务。香港国安法和基本法第23条立法为香港维护安全构筑起了堤坝。但要使堤坝牢不可破,还需日复一日的加固、管护。法律条文转为社会自觉,监管机制贯通社会末梢,风险预警、基层治理、校园宣教、舆情疏导,每一环都是堤坝上的砖石,一处松动就可能发生管涌。在维护安全问题上,容不得任何轻忽懈怠。香港只有坚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坚守「爱国者治港」原则,才能保障「一国两制」行稳致远,才能在民族复兴伟业中继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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