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论事/安全与发展乃同一宪制规范下的双重面向\吴英鹏

2026-08-25 05:15:45 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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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大公报》连续刊登三篇龚之平评论文章:《香港从由乱到治走向由治及兴是连贯统一的过程》《香港维护安全的工作丝毫不能松懈》《统筹发展和安全 开创更美好明天》。

文章对如何理解「一国两制」下安全与发展的辩证统一关系、如何实现以高水平安全护航香港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香港「由乱到治」迈向「由治及兴」的进程,绝非简单的阶段更替,而是一场深刻的制度重构。

当前社会稳定与经济复苏的表象之下,潜伏着一种认识偏差:将安全治理视为「已完成的历史任务」,而将发展视为「下一阶段的唯一使命」。此种割裂忽视了「一国两制」实践的内在法理结构和现实需要,本文试从四方面论述予以纠偏。

第一,安全与发展的辩证统一,根植于「一国两制」的宪制规范本身。宪法和基本法所确立的特区宪制秩序,并非单纯的高度自治授权安排,而是以国家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为最高原则的复合宪制结构。维护国家安全,既是中央的宪制权力,亦是特区的宪制义务;推动高质量发展,则是特区落实「高度自治」并服务于国家发展大局的实践路径。安全与发展并非简单先后排序的政策优先序,而是同一宪制规范体系下的双重面向,而且安全具有关键的基础性作用。

安全「不设防」发展空间萎缩

正如龚之平文章所言「有安全才能有发展,没有安全一切都无从谈起」,历史经验表明,当安全规范处于「不设防」状态时,发展空间即告萎缩;当安全制度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后,发展动能才得以释放。因此,任何将二者对立起来的论述,实质上是对宪法和基本法确立的宪制规范的误读。

第二,安全治理的持续性,源于制度韧性的内在要求。现代社会的安全风险具有扩散性、隐匿性与跨域性特征,并非一次性立法即可永久消除。香港国安法与《维护国家安全条例》所构筑的维护国安法律屏障,固然完成了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的制度飞跃,但其效力的持续发挥,有赖于执行机制的日常有效运作、社会认知的深度内化,以及对「软对抗」与外部干预的动态回应。

制度韧性并非静态的规则堆积,而是规则、执行与规范共识三者互动的动态平衡。一旦将安全工作视为「阶段性任务」而予以松弛,制度便可能出现「规范空心化」现象,进而削弱整个宪制秩序的可预期性。故此,安全治理是伴随「一国两制」实践全过程的常态化宪制责任,而非可间歇启动的应急机制,正如龚之平所言「香港从由乱到治走向由治及兴是连贯统一的过程,统筹发展和安全始终贯穿其中」。

第三,高水平安全正在重塑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比较优势。在全球竞争及地缘政治激化的背景下,资本与人才流动的关键变数,已从传统的税收优惠与自由流动,转向制度的稳定性、法治的可预期性以及风险的可控性。

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实践,并非对外来投资者的约束,而是为市场主体提供了一种「制度性公共产品」——即稳定的宪制环境与可靠的权利保障。正是这种公共产品的供给,使得香港在经济自由度、金融中心地位与人才竞争力等指标上持续领先。

构建「双重硬道理」治理范式

正如龚之平所言「安全港就是发展港,安全已成为香港发展的优势」,安全因此不再是发展的外部条件,而是发展内生动力的组成部分。那些将安全简单视为「成本」或「限制」的观点,实则低估了制度优势在当代全球经济中的核心价值。

第四,实现安全与发展的良性互动,需要构建「双重硬道理」的治理范式。一方面,必须持续完善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体系与执行机制,强化风险预警、基层治理与国民教育的协同效应,确保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都能在法治轨道上得到及时回应。另一方面,须以行政主导为核心,将有为政府与高效市场有机结合,主动对接国家发展战略,系统谋划产业升级、人才集聚与民生改善。

两者的统一并非政策层面的简单平衡,而是规范层面的相互证成:安全为发展提供合法性与稳定性基础,发展则为安全提供社会支持与物质保障。在此范式下,香港才能既守住宪制底线,又开辟高质量发展空间,从而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发挥不可替代的独特功能。

安全与发展的辩证统一,既是历史经验的总结,亦是宪制逻辑的必然要求。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以制度韧性为根基,以法治精神为导向,香港必能在由治及兴的道路上,展现出更为成熟的制度文明与治理智慧。

立法会议员、全国港澳研究会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