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 评/香港法治不容抹黑 外力干预注定徒劳\陈 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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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逢香港依法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西方反华政客与媒体便会例行公事地搬出「司法独立受损」「自由倒退」等陈词滥调。此番「支联会」案裁决后,什么「香港没有公正的司法体系」「有关案件罪犯未能享受陪审团权利」「所有主审法官由政府挑选」「香港已非理想经商之地」谬论再次出现。看似言之凿凿,实则经不起基本事实的检验,不过是服务于西方反华政治需要的造谣和抹黑。
先说「司法公正」。香港司法独立是《基本法》所确立的宪制原则,而非任何外部势力的恩赐。《基本法》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回归以来,香港各级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普通法传统得以完整保留并延续发展。在国安法案件中,法院同样严格遵循无罪推定、举证责任在控方、被告享有缄默权和辩护权等普通法基本原则。指定法官制度并非行政长官为某一特定案件指定某一位法官,而是制定一个法官名单,由这些法官负责处理国安案件;法官审案时只依据法律和证据,不受任何外部干涉。若以「指定法官」便否定司法公正,如同质疑所有设有专属法庭的司法管辖区,其逻辑之荒谬不攻自破。
英同样有「无陪审团」安排
次论「陪审团权利」。部分外媒刻意渲染国安案件不设陪审团等于剥夺被告权利,实则混淆了普通法制度中陪审团安排的性质。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四十六条,律政司司长可基于保护国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保障陪审员及其家人人身安全等理由,发出证书指示相关诉讼毋须在有陪审团的情况下审理,而由三名法官组成审判庭。这一安排并非香港独创,英国《2003年刑事司法法》等普通法地区立法中亦有类似规定,旨在应对涉及国家安全或陪审团可能受干扰的特殊案件。判词早已指出,不设陪审团不影响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举证责任、无罪推定、公正审判等权利仍然适用,如同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在设有陪审团的情况下审理任何刑事案件一样。将陪审团安排等同于司法公正的全部,既是对普通法制度的歪曲,也是对专业法官审判能力的攻击。
三谈「法官任命」。所谓「所有主审法官由政府挑选」,是对香港法官任命制度的严重误读。根据《基本法》第八十八条,香港法院的法官由行政长官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而任命。法官的免职亦有严格程序,须经审议庭审议并提出建议。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更须征得立法会同意。这套制度确保法官的选拔基于司法和专业才能,而非政治考量。将行政长官的宪制任命权曲解为「政府挑选法官」,无异于无视推荐委员会的独立运作和《基本法》的明确规定,是对香港司法制度运作的刻意扭曲。
最后看「营商环境」。外部势力最乐于渲染的论调,莫过于「国安法吓走投资者」「香港已非经商之地」。然而数据是最有力的反驳。截至2025年底,母公司在海外或内地的驻港公司超过11070间,数目创历史新高。香港的外来直接投资流入金额高达1260亿美元,排名全球第三位;香港再度获评为「全球最自由经济体」、全球竞争力更跃升至全球第二位。这些排名与数据背后,是国际投资者用脚投票的结果。
试问:若香港真如外媒所言「不宜经商」,何来逾万家跨国企业以香港为基地?何来外来直接投资屡创新高?事实恰恰相反——国安法律的实施令香港恢复安宁稳定,而法治与稳定正是投资者最核心的考量。
若无法治何来最自由经济体?
外部势力对香港国安案件的每一次「关切」,都不是出于对香港法治的真心维护,而是将香港视为遏制中国发展的棋局中的一枚棋子。他们口中的「司法公正」,只有在判决符合其政治利益时才被认可;他们高呼的「人权自由」,不过是美西方在港政治代理人的「自由」。将国安案件审理污名化为「司法受控」,将指定法官制度曲解为「行政干预」,将陪审团安排选择性放大为「权利剥夺」,这些论述的共同逻辑是:凡是不符合西方政治预期的司法裁决,便是「不公正」的。这种以政治立场取代法治标准的思维方式,本身就是对法治精神的最大讽刺。
外交部发言人林剑日前指出,「支联会」案的各被告犯罪事实清楚、危害严重,香港特区政府依法打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合理合法,香港是法治社会,中央政府坚定支持香港特区依法维护国家安全、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事实一再说明,外部势力的抹黑与唱衰,改变不了香港法治日益巩固的事实,也阻挡不了香港在「一国两制」框架下持续绽放独特优势的步伐。对于那些习惯于对香港事务指手画脚的人,不妨多看看客观数据,多听听在港外商的心声——他们对香港法治的信心,远比远隔重洋的政治口号来得真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