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论风生/「支联会案」非例外 维护宪制秩序岂容双标?\苏绍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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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高等法院于8月21日就「支联会」、李卓人、何俊仁及邹幸彤「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作出裁决。在程序上,该案自今年1月开审,历经控辩双方充分陈词,至今年5月完成全部案情审理,审讯长达24天,审理过程严格遵循司法程序,最终基于法律与证据作出裁决,充分体现了程序公义的要求。
这一裁决不仅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特区宪制基础的法理,更明确了维护宪法确立的国家根本制度,是香港特区的宪制责任。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我国宪法序言及第一条明确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毫无疑问,正是宪法所确立的国家根本制度的核心构成。
西方国家国安立法更严苛
香港国安法明确规定了,颠覆国家政权行为包括「推翻、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制度」,宪法确立的国家根本制度的内涵当然包含了党的领导地位。
「支联会」自成立以来,其根本主张和目标就是要结束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经法庭依据证据审理认定,在香港国安法实施后,被告相信和明白「支联会」的行动纲领会抵触宪法,但仍在香港进行煽动他人组织、策划、实施以非法手段旨在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行为。
实际上,世界上任何国家都不会允许企图颠覆其宪制基础或破坏国家根本制度的言行。西方国家在维护国家宪政体制的安全方面,亦有极为严苛的立法与实践。
英国虽无单一成文宪法,但多部宪法性文件确立了君主立宪制。君主制可谓英国的宪政基石,历史上英国订立了多部法律严禁对英王意图废黜。1848年《重罪叛国法》(Treason Felony Act 1848)第3条明确规定,任何人若意图废黜英王、对英王发动战争或胁迫议会,并以出版物或公开行动予以表达,即属重罪,最高可判处终身监禁或流放。该法律至今仍然有效。
在英国管治香港时期,英国人亦将维护君主制及国家安全的相关法律制度移植至香港。原《刑事罪行条例》第3条设立了「叛逆性质的罪行」,规定凡意图废黜英国女王在联合王国或其任何属土的王位或尊号,并以任何公开行为或发布任何印刷品表明该意图,即属犯罪,可处终身监禁。原《刑事罪行条例》第9、10条规定,任何语言文字或出版物,若意图引起对女王、其后嗣或继任人,香港政府或其他女王治下的政府的憎恨、藐视或叛离,即构成「煽动意图罪」。港英政府过去亦曾多次援引有关条文,针对发表反英、反殖民言论的人士作出检控及定罪。
英美绝不姑息颠覆行为
再看美国,独立战争后,北美十三州摆脱了英国的殖民统治,建立美利坚合众国并制定了宪法。美国社会对其宪法高度尊崇,总统就职时要宣誓维护宪法,新移民入籍美国也要宣誓捍卫美国宪法。美国宪法确立了联邦制、总统制(含选举人团制度)等国家根本制度。
在2021年美国国会山骚乱事件中,示威者试图推翻2020年大选结果并阻止国会认证总统选举结果,美国司法机关随后对相关核心组织者以「煽动颠覆阴谋罪」(Seditious Conspiracy)进行起诉并予以重判。这些实例表明,在面对挑战国家宪政制度的行为时,英美两国同样绝不姑息。
可以看到,西方国家向来将自身宪制秩序奉为不可触犯的绝对底线,然而讽刺且霸道的是,西方政客与媒体却基于政治目的对香港法院依法作出的独立裁决横加指责,这种取态是赤裸裸的双重标准,用心险恶,应受到强烈谴责!既然西方国家亦期望他国尊重其本国的宪制制度,就应收起其虚伪的做派,立即停止针对香港的一切恶意抹黑,尊重香港依法维护宪制秩序的正当权利。
全国政协委员、香港立法会议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