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论事/从黄之锋认罪看国安法治的守护与社会启示\陈晓锋

2026-09-03 05:15:43 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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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就「35+串谋颠覆国家政权」案服刑的黄之锋,昨日在惩教人员押解下到高等法院开庭应讯,就串谋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一案当庭作出认罪答辩。控罪指出,被告于2020年7月1日至同年11月23日期间,在香港与罗冠聪以及其他人串谋,请求外国及境外机构、组织和人员,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香港特区实施制裁、封锁或者其他敌对行动。高等法院排期昨日处理答辩程序,判刑择日另行安排。一宗跨越数年的国安案件进入新的司法阶段,本案不仅是一宗个案的程序推进,更是一堂面向全港社会生动的国安法治公开课,为我们重新审视香港国安法的制度价值、边界内涵与现实意义,提供了重要的观察样本。

首先,从法理层面而言,本案的控罪有清晰坚实的法律基础。香港国安法第二十九条明文规定,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包括请求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实施对香港特区或者国家进行制裁、封锁或者采取其他敌对行动等行为,即构成相关罪行。法律清晰划分出两条界线:其一,香港居民依法享有言论自由、新闻自由以及正常的跨境学术、商务、民间对外交流,这是「一国两制」之下居民的法定权利,受到法律充分保障;其二,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具备危害国家安全的故意,客观上积极串谋境外势力,以制裁、施压等敌对手段干涉国家和香港内部事务,便已然践踏法律的红线。二者之间的分野明确,并不存在模糊地带。

体现一罪一诉、分案审理原则

本案一个值得社会重视的事实是,黄之锋此前已经因为另一宗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被判处监禁四年八个月,目前尚在服刑期间,如今又就另一项国安控罪认罪。这充分体现香港刑事司法当中一罪一诉、分案审理的基本原则。同一行为人先后触犯多项互不重叠、各自独立的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每一项违法事实都应当单独接受司法审视,不会因为当事人已经为某一项罪行承担刑罚,其余的违法行为便可一笔勾销。警方国安处2025年于赤柱监狱内再次拘捕黄之锋并提出检控,正是贯彻「有案必查、执法必严」的执法原则,依照法定程序回溯调查过往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完整彰显香港法治程序正义。按照香港国安法相关规范,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不设追溯时效,不存在违法行为随时间流逝便可免于追究的空间,任何触犯国安底线的行为,终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与此同时,社会各界亦应当理性、客观地看待本次当庭认罪这一程序事实。在香港的刑事诉讼制度当中,被告作出认罪答辩属于诉讼程序层面的选择,可以依照法律规范交由法庭考虑适当的量刑扣减。但我们绝不能简单将程序上的认罪,直接等同于当事人已经完成深刻的思想悔悟。尤其是危害国家安全类案件,案件所侵害的是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以及香港整体社会的根本公共利益,不同于一般的普通刑事罪行。法庭在日后作出裁断之时,必然会综合全案的证据、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事件发生当时的时空背景,以及被告人过往已经存在国安相关案底等全部情节,依法行使量刑裁量权,作出一份合乎法理、合乎情理,能够经得起社会与历史双重检验的判决。

国安底线绝不容试探逾越

回顾2019年的社会动乱,香港曾经历一段艰难的时期。当时有一部分人将勾结境外势力当成实现自身政治诉求的手段,四处游说外国政府、国会以及海外机构,企图借助外部制裁向中央和特区政府施压,把香港的前途命运当作国际博弈的筹码。他们忽视最基本的常识:香港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香港事务是中国的内政,任何邀请外部势力以制裁等敌对方式干预香港事务的行为,都直接损害国家核心利益,势必会动摇香港长远发展的根基。香港国安法实施以来,香港重回稳定的正轨,社会秩序恢复、经济复苏、民生重回正途,事实已经充分证明,国安法不是束缚,而是守护香港繁荣稳定的压舱石。

从长远的社会治理角度来看,本案带给香港社会三个层面深刻的启示。第一,国家安全的底线是绝对不容试探和逾越的。权利与自由从来都不是无边无际,行使个人权利不能以损害国家安全作为代价。第二,全社会仍需要持续推进国家安全教育,引导市民特别是年轻一代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厘清「正常对外交流」和「勾结外力危害国安」的根本区别,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第三,社会应当珍惜当前来之不易的良好局面,放下对立与纷争,聚焦经济发展、民生改善、青年发展等核心议题。

法治是香港的核心价值,维护国家安全是每一名香港市民义不容辞的法定责任。期待法庭接下来秉持无偏无倚的精神,依法完成全部司法程序。香港各界也应以案为镜,时刻保持警醒,自觉守护国家安全,齐心协力保障「一国两制」行稳致远,共同开拓香港长治久安、稳定繁荣的未来。

香港选举委员会委员、全国港澳研究会会员、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