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话要说/黄之锋案判决彰显公义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李颕彰
- 字号
- 放大
- 标准
香港高等法院就黄之锋承认串谋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裁定其行为属香港国安法下的“情节严重”案件,判处监禁10年。这项判决不仅确定了黄之锋须承担的刑事责任,更充分反映罪行性质与危害程度,亦严格遵循法定量刑原则及整体公正要求,展现香港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专业与权威。
本案并非因被告的政治立场、参与特定活动,或曾发表批评特区政府的言论而被定罪。法庭明确指出,香港国安法生效前的相关活动仅可作为案件背景,用以评估涉案串谋的规模、性质、严重程度以及被告所担当的角色。量刑与定罪的核心,始终聚焦于被告在法定控罪期间,即2020年7月1日至11月23日期间,与他人串谋请求外国或境外机构、组织及人员,对中国或香港实施制裁、封锁或其他敌对行动。
持续串谋非“角色有限”
法庭认定黄之锋与罗冠聪均属本案的主要策划及领导人物,此结论建基于充分而具体的事实基础。案情显示,二人以内外协作、相互配合的方式推动相关行动,一人留港透过外国媒体、社交平台及撰写文章持续传递和扩大有关诉求,另一人则身处海外,积极展开国际游说、发起联署活动,并促请外国政府停止向香港警务处提供相关软件及设备。上述行为并非各自独立、偶然呼应的言论表达,而是在共同目标下形成的协同行动与相互配合。串谋罪的法律意义,正正在于惩罚这种有组织、有分工且持续推进的共同计划,而非孤立看待某一方的个别言论或行为。
正如行政长官李家超指出,在香港国安法实施后,黄之锋、罗冠聪及其团伙仍毫无悔改之意,肆无忌惮地继续充当外国和境外势力的代理人,恣意持续串谋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妄图通过境外势力对中央政府和特区政府施压,祸港卖港、怙恶不悛;黄之锋更参与“35+计划”,串谋颠覆国家政权。此等恶行均属极之严重的罪行,不仅严重损害了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更直接损害了广大市民的切身福祉与社会稳定。
法庭对“情节严重”的认定,不是着眼於单一行为,而是从整体案情作出综合评估。辩方曾主张被告于香港国安法生效后所扮演的角色有限,应采纳较低量刑级别。然而法庭指出,被告并非主动退出相关行动,而是因另一宗案件被定罪及还押而停止参与,且其与罗冠聪之间的串谋关系持续约四个月零三星期。被告在知悉海外呼吁制裁的情况下,仍透过转载、受访及撰文支持相关诉求,足以反映其并非“角色有限”。
量刑方面,法庭裁定本案属香港国安法下的“情节严重”案件,因而适用10年以上至终身监禁的法定量刑幅度。判决恰恰反映法庭在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同时,亦严格遵循法定量刑标准,在法律容许的范围内充分考虑被告的认罪因素并给予相应宽减。所谓“政治检控”或“判刑过重”的说法,显然是无视事实和法律基础的抹黑。
本案亦提醒社会,国家安全从来不是遥远的抽象概念,而是与市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制裁若真的落实,受影响的不会只是政府官员,而是金融体系、贸易通道、企业营运、就业机会,以至普通市民赖以生活的社会环境。法庭指出,有关行为在社会动荡之际加剧了中央和特区政府须应对的困境,这判断并非夸张,而是对行为构成严重后果的合理司法认定。
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但高度自治从来不是分裂主权、引入外国干预或乞求外部制裁的借口。香港国安法的制定与执行,正是要填补此前本地法律未能有效处理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缺口,让“一国两制”能在安全稳定的基础上长远运行。
自由须在法律之内行使
判决的真正意义,在于重申一个简单而重要的原则:自由须在法律之内行使,权利必须以不损害他人及整体社会安全为前提。香港社会珍视法治,正因为法治意味着任何人不论身份、背景或政治立场,均须为其违法行为承担后果。同时,法庭也须依据证据、程序和法定量刑准则作出裁决。
展望未来,香港需要以清晰、稳定和可预期的法律框架,让社会在安全环境中恢复信心、发展经济、改善民生。这次判决向社会传达的信息十分明确:任何人都不能藉“民主自由”之名,请求外国制裁香港,把香港变成地缘政治博弈的棋子。唯有坚守国家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香港才能继续保持独特地位,市民的权利自由亦才能在真正稳定的法治环境中得到保障。
执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