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东道之地到规则之源:对香港国际调解院的认识与前瞻\倪 静

2026-11-06 05:15:49 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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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百年变局加速演进,冲突与动荡此起彼伏,和平赤字、治理赤字有增无减。人类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需要一种超越对抗、以对话止争的智慧。

2025年5月30日,《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公约》签署仪式在香港隆重举行。来自亚洲、非洲、拉美和欧洲85个国家、近20个国际组织的高级别代表约400人齐聚一堂,33个国家现场签署公约,成为创始成员国。国际调解院由中国与志同道合国家共同发起,是全球首个专门以调解方式解决国际争端的政府间国际法律组织。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外交部长王毅出席并致辞。他援引流传三百余年的“六尺巷”典故:邻里各退三尺,化解了纠纷,也让出一条供众人通行的巷道。善用调解,以互谅的方式处理矛盾,就能“化干戈为玉帛,变高墙为通途”。

这在国际法治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也为香港在“一国两制”下服务国家、联通世界,提供了又一重大机遇。于国家而言,以对话协商化解争端的东方智慧,正为完善全球治理提供新的选择;于香港而言,普通法与大陆法交汇、中西荟萃的独特禀赋,正转化为建设“全球调解之都”的坚实支撑。而这一机遇所关乎的,不只是一家机构的诞生,更是处理分歧方式的抉择:在对抗与合作之间,人类完全可以更多地倚重对话与协商,在守护公平正义的同时,为彼此留出继续合作的空间。

落子香江:香港何以承此重任

公约签署,总部落港。这一安排的分量,远超一个寻常国际组织的落地。

当今世界,单边主义、保护主义暗流涌动,多边机制的权威屡受冲击。国际调解院践行《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填补国际调解领域的机制空白,秉持共商共建共享,注重增强发展中国家的参与度,为动荡的世界注入和解的力量。签署仪式上,与会各国代表和联合国官员均认为,调解院将成为完善全球治理的关键支柱、促进全球法治新的里程碑。

尤为可贵的是,它不另起炉灶,也不全盘否定既有安排,而是在尊重现行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的基础上,对既有争端解决体系加以补充和完善。长期以来,国际争端解决的规则与机构多由西方主导,广大发展中国家往往只能被动适应;调解院的成立,让“全球南方”在国际法治舞台上多了一个更平等、更友好、更契合自身文化传统的选择。它不谋求一家独大,而志在广纳众长;不输出对抗,而致力凝聚共识。这正是一个负责任大国应有的胸襟与气度。

中国在批准公约时同时声明,涉及世贸组织项下的争端不提交国际调解院,既有担当,亦守分寸,这份审慎本身,就是可信赖的注脚。

从2023年2月筹备办公室在香港设立,到2024年10月公约谈判在香港圆满完成,再到2025年5月公约签署、8月29日公约生效、10月机构正式开业,前后不过两年有余。这样的速度,在国际组织建设史上并不多见,既见各方的共识之切,也见推进之实。中国作为倡建之国与东道之地,全程参与谈判,率先完成国内批准程序,为这一新生国际组织注入了信心与动力。

总部为何落在香港?公约谈判国的这一共同选择,既是中央的托举,也源自香港自身的禀赋。香港身处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的交汇处,法律人才多兼通两者、并用中英双语,具备在两大法系之间转译的能力。而国际调解最需要的,恰恰不是单一法系的精深,而是让不同法律传统彼此听懂的能力。香港在国际仲裁与调解领域深耕数十年,香港国际仲裁中心长期跻身全球最受青睐的仲裁机构之列,调解员的资格评审与培训体系亦相当完备;作为《纽约公约》的适用法域,仲裁裁决的跨境执行渠道畅通无碍,这为调解与仲裁的衔接留下了现成的制度接口。这些条件,别处或有其一,鲜有其全。

香港所长,正是国家所需。总部花落香江,于国家,是把一项新生的国际公共产品交给一个法治成熟、中西交汇的落脚之地;于香港,则是在由治及兴的关键阶段,找到了一个把既有优势转化为国际影响的新支点。国家“十五五”规划明确支持香港深化国际法律及解决争议服务中心建设。随着调解、仲裁、诉讼相互衔接的“一站式”争端解决生态加速成形,香港有望在传统诉讼与仲裁中心的基础上,跃升为兼具争议化解与规则供给功能的国际法律服务枢纽,进而带动法律、金融、专业服务等高端产业整体升级。这是一次角色的转换:香港曾长期是国际规则的适用者,如今则有机会参与规则的形成。作为“背靠祖国、联通世界”的“超级联系人”,它比任何时候都更有条件担起这一重任。

世界大势:国际调解的制度化浪潮

从全球范围看,调解的勃兴绝非偶然,而是国际争端解决因应时代之变的必然选择。长期以来,国际商事与投资争端主要循诉讼、仲裁两途解决。然而,随着国际经贸往来日益密切,争端数量持续攀升、类型日趋复杂,当事人对效率、成本与商业关系维护提出了更高期待,诉讼与仲裁的固有局限亦随之凸显:诉讼耗时费力,判决的跨境承认与执行更受制于司法主权;仲裁虽以专业、高效、一裁终局见长,却费用高昂,程序日趋繁复,渐生“诉讼化”之弊,昔日引以为傲的便捷与灵活正被稀释。究其根本,诉讼与仲裁皆属判定是非、厘清责任的对抗性裁断,纵能明辨曲直,却往往在决出胜负之时,也斩断了当事人继续合作的可能。调解则不以论断胜负为务,而以各方共赢为归,遂由争端解决的辅助之选,成长为独立的一途,重塑着国际争端解决的格局。

调解走向制度化,是国际社会长期努力的结果。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贸法会)早在1980年即通过《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调解规则》,2002年通过《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2018年又予以修订扩充,将国际和解协议的执行一并纳入。然而,《示范法》终究只是供各国立法参照的范本,和解协议能否跨境执行,仍取决于各国国内法的态度。真正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是2018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翌年8月7日在新加坡开放签署的《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大会同时建议该公约简称为《新加坡调解公约》)。开放签署首日,包括中国、美国在内的46国即行签署;2020年9月12日公约正式生效,此后签署国与缔约国持续增加。公约参酌《纽约公约》的成功经验,规定当事人无须先将和解协议转化为判决或裁决,即可径直请求缔约国主管机关准予执行,一举破解了长期困扰调解发展的跨境执行难题。至此,调解不仅“谈得成”,更能“行得通”。中国全程参与公约的谈判与制定,并于首日签署,彰显了坚定支持多边主义、主张以对话协商解决争端的一贯立场。

然而,规则的生命力,终究要靠机构来承载。诉讼、仲裁之所以运作有序,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国际法院、常设仲裁法院等常设机构的长期支撑;调解领域却长期缺少这样一个权威、中立、常设的政府间机构。国际调解院的成立,正是为了填补这一空白。它由中国等19国共同发起,受案范围涵盖国家间争议、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投资或商事争议、私主体之间的国际商事争议。《国际调解院公约》明定,调解应按照自愿、公正、独立、善意、高效、经济等原则开展;调解院提供调解员名单与程序支持,但不介入实体判断。这种“重协助、轻干预”的制度设计,既守护当事人意思自治,也让机构凭借中立定位赢得国际社会信赖。

从软法倡导,到硬法执行,再到常设机构的建立,国际调解在数十年间完成了由理念到规则、再到组织的跃升。以调解化解争端,绝非不得已的权宜之计,而是国际社会深思熟虑后的共同选择。

调解之长:何以成为新的选择

调解之所以在国际、国内同时勃兴,根源在于它相对于诉讼、仲裁的独特品格。

其一,柔性与修复之长。裁断以判明曲直、划定责任为进路,天然带有对抗色彩;调解则以重建合意、修复关系为归依,不求一方压倒一方,而求各方在相互谅解中觅得共赢。一纸判决,可以了结官司,却未必留得住关系;一次调解,既化解纷争,也保全了合作。于跨国商事往来,稳固的伙伴关系往往比一时得失更为宝贵;于国与国之间,睦邻友好与长远互信,更是无价。

其二,高效与经济之利。调解程序灵活、周期短、成本低,契合瞬息万变的商业世界。一场旷日持久的跨境诉讼,动辄耗时数年、所费不菲,胜负未卜之间,商机已然错失;一次务实高效的调解,则可用远低于对抗的代价,换回本该用于经营的时间与心力。

其三,自愿与尊严之重。调解以当事人合意为基石,第三方居中协助而无权强加方案,当事人始终是纠纷解决的主人。于国与国之间,此点尤为紧要。国家的争端,从来不只是法律上的是非之争,更牵动主权尊严与国内民意;调解不迫使任何一方公开认输,遂能超越非胜即败的零和逻辑,为剑拔弩张者留出转圜余地。现实中,许多僵局之所以难解,不在于是非难辨,而在于颜面难下;调解恰好提供了一条体面相让的通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联合国宪章》确立的基本原则,斡旋调停亦为宪章第三十三条明列的方法之一;今日之国际调解,正是这一古老智慧在当代的制度化。

需要强调的是,调解的兴起,从不意味着否定裁断。诉讼定分止争,赋予规则以刚性;仲裁专业终局,予当事人以自主;调解重建合意,为关系留下余地。三者并非彼此取代,而是相辅相成、协同增效,共同织就一张更具韧性的争端解决之网。各得其所、优势互补,正是争端解决机制走向成熟的标志。

中国实践:三重积累与一份托付

中国能够成为国际调解院的倡议发起方与东道所在地,其来有自。这份底气,源于三重积累:治理实践的积淀、法律制度的确立、国际斡旋的成效。

其一,治理实践的积淀。近年来,中国坚持源头治理,落实“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思路。一方面传承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依靠基层力量就地化解矛盾;另一方面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建立“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将法院与各类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在国家层面贯通,使适宜调解的纠纷于立案之前先行化解。大量民商事争议经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与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的联动而得化解,既解“法结”,亦解“心结”。其意义不止于分流案件、纾缓讼累,更在于确立了一种治理取向:定分止争,重在消弭矛盾、修复关系,而非单纯判定输赢。国家治理一以贯之的这一理念,正是中国发展调解、运用调解的深层根基。

其二,法律制度的确立。《商事调解条例》(国务院令第827号)已于2025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商事调解的行政法规,填补了这一领域的立法空白,标志着商事调解由分散的实践探索迈入法治化轨道。

条例的制度供给是全链条的:在组织层面,确立商事调解组织的设立准入与非营利定位,为公信力立下规矩;在程序层面,明定一方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守住了调解的自愿底色;在效力层面,则回应了长期困扰当事人的那个问题,即调解达成的协议究竟算不算数。条例规定,商事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可申请司法确认,经确认即可据以申请强制执行;涉及境外执行的,可依照有关国际条约向有管辖权的外国主管机关申请执行。调解由此不再是缺乏保障的“君子协定”。

尤须留意的是条例的国际面向:支持中国调解组织赴境外设立业务机构,允许从境外人士中聘任调解员,鼓励参与国际商事调解规则制定,并支持粤港澳大湾区的规则衔接与机制对接。可见中国的商事调解制度在立足国内的同时,已同步着眼于与国际规则的接轨。中国正由调解的实践者,渐次成长为国际规则的参与者与共建者。

其三,国际斡旋的成效。2023年,中方推动沙特与伊朗在北京达成历史性和解;2024年,促成巴勒斯坦各派在北京开展和解对话。所倚者非强力,而在耐心;所行者非裁断,而在斡旋与协商。其事虽异,其理则一:积怨愈深,愈需对话;对话愈难,愈见其功。

三者相济,遂成今日之格局:有传统为源,有制度为基,有实践为证。然而,一国的经验若止于一国之内,其效终归有限;唯有沉淀为可依循的规则,开放予所有需要它的国家,方能惠及世界。中国倡议设立国际调解院,用意正在于此。

文化之根:和合共生的东方智慧

调解之于中国,源远流长,深植于绵延数千年的文明血脉。中华文明素来尚“和”:《论语》讲“礼之用,和为贵”,倡“和而不同”;《尚书》称“协和万邦”,《左传》以“亲仁善邻”为“国之宝”。对于“讼”,先贤更有一份清醒的超越:孔子“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的期许,志不在裁断胜负,而在从源头消弭纷争。从乡约里社的调处,到州县官府的息讼劝和,调解在中国基层已运行千载,“无讼”“息争”的价值追求,早已融入中华民族的文化性格。

但“和为贵”绝非无原则的迁就。《论语》同一章即申明“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求和须有节度,中华文化所尚之“和”,从来不是抹平是非的苟合,而是于差异中求共存、于分歧中谋共赢的分寸。这一分寸感,千百年来沉淀为一种务实的智慧:与其待纷争酿成再判曲直,不如在源头化解于未然。今日“抓前端、治未病”的诉源治理,正是这一传统在当代的延续。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文明具有突出的和平性;中华文明的和平性,从根本上决定了中国坚持合作、不搞对抗。调解之于中国,并非移植而来的技术,而是这一文明性格的自然延伸,是数千年治理经验的沉淀。它生长于自身的土壤,回应的却是各方共通的关切:如何在守护公平正义的同时,为彼此留出继续合作的空间。

清代大学士张英一句“千里修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使邻里各退三尺、化争为睦。所争者,不过三尺之地;所得者,是睦邻之谊,是通行之便,更是一段传诵至今的佳话。更耐人品味的是,退让并未带来损失,反而多出一条供众人通行的巷道,这恰与调解不在分割既有、而在创造未有的旨归相通。当中国把这一古老智慧转化为面向世界的法治公共产品,它便不再只是典籍中的箴言,而是成为化解当代国际矛盾的现实力量。

前瞻之路:闭环尚待合拢

2025年10月20日,国际调解院在香港正式开业,首任秘书长由香港特区前律政司司长郑若骅出任。至此,一项国际法上的安排,成为一个可以走进去的地方。

机构落成,只是起点。与法院、仲裁庭不同,国际调解院并无强制管辖之权;当事人是否将争议提交于此,全出自愿。故其权威之有无,不在章程条文,而在案件本身。今年5月初,国际调解院办结首宗案件:一起涉及中国内地与新加坡当事方、牵动整条租船合约链条的国际海事纠纷,经调解达成书面和解协议。两个细节值得留意。其一,新加坡并非《国际调解院公约》签署国,当事方并无任何条约义务,却仍择此机构而来。这恰恰印证了前述判断:调解院的号召力,不系于缔约身份,而系于其本身是否可信。其二,担任调解员的,是香港的国际海事律师。无论是秘书处的主持者,还是首案的调解员,皆出自香港法律界。香港所提供的,不止是一个总部的所在,更是这一机构赖以运转的专业根基。与此同时,公约签署国已由创始时的33个稳步增加,完成批准程序的缔约国持续增多。一个新生的国际组织,正在以案件和成员的双重增长,证明自己的价值。

机遇前所未有,挑战亦不容回避。要让国际调解院行稳致远,让香港“全球调解之都”名副其实,仍须在人才、规则、配套三方面持续用力。

其一,公信力与人才是立身之本。国际调解院不依赖强制,而依赖信任;其权威只能靠一个个公正专业、经得起检验的成功案例累积而成。当前,兼具法律素养、调解技能与跨文化沟通能力的高端人才,在全球范围内仍属稀缺。香港高校云集、法学教育根基深厚,理应发挥所长,健全调解员的培养、评审与认证体系,用好粤港澳大湾区“一国、两制、三法域”的实践场景,率先建成一流的调解人才高地与规则策源地。人才厚植,案源自会汇聚,公信力亦随之生长。

其二,规则的协同衔接不容忽视。调解之长在于灵活合意,但和解协议要真正兑现,最终仍有赖公权力的保障。而这里,恰恰存在一个尚未闭合的链条。《国际调解院公约》规定,经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应善意履行;但其执行机制,尚待缔约国另行谈判制定专门议定书。《新加坡调解公约》本可为和解协议的跨境执行提供多边法律依据,然中国签署至今尚未完成批准,故亦未及于香港。《商事调解条例》虽已规定,涉及境外执行的,可依照有关国际条约向有管辖权的外国主管机关申请执行;而所依之条约,恰恰尚未到位。三者环环相扣,缺一则不成其为闭环。由此,国际调解院执行议定书的谈判如何推进,中国何时适时批准《新加坡调解公约》,《商事调解条例》的配套细则如何健全,三事并进,这个闭环方能真正合拢。而香港,正处在这个闭环最需要用力的一环上——作为总部所在地、作为《纽约公约》的适用法域、作为兼通两大法系的专业高地,香港最有条件为规则的衔接提供可行的方案,也最应当在其中发出自己的声音。这,正是从“东道之地”走向“规则之源”的关键一步。

其三,配套生态仍待完善。国际法院、常设仲裁法院皆设于荷兰海牙,国际调解院则落户中国香港,东西方两大争端解决重心遥相呼应,其象征意义不言而喻。但象征终须由实绩支撑。香港特区政府正筹建毗邻国际调解院总部的香港国际法律事务大楼,专门预留法律人才培训、跨境争议解决配套空间;国际调解院秘书处亦正探索设立大宗商品争端专属调解员名册,依托香港大宗商品相关优势产业拓展调解业务。硬件配套与专业业务双向同步推进,完整的国际调解生态圈方能持续培育成型。着眼长远,香港可在争议分流上先行探索,按案件繁简设置分层程序;可善用自身与东南亚、中东、非洲的商贸网络,为调解院拓展案源;可善用数字化、线上调解等现代信息技术,压缩跨境沟通协调成本,让调解服务更普惠、更高效。上述建设绝非一朝一夕之功,却是完善全球多元争端解决体系的必由之路。只有将顶层愿景落实到持续扎实的制度、业务与配套建设之中,香港打造“全球调解之都”的发展蓝图才能稳步落地、渐成现实。

人才的养成、规则的合拢、生态的培育,无一可以速成。然此非缺憾,恰是这类事业的发展常态。调解从不承诺速胜。它不以权力压服,亦不以强制收场,所倚者唯有一次次的商谈、一步步的让与。国际调解院自身的诞生,正是这一道理最好的证明:33个国家,法系不同,国情各异,利益有别,最终谈成一部公约、立起一个机构,靠的正是数轮谈判、逐条磋商、彼此相让。这个机构不是被建成的,是被谈成的。摆在香港面前的三件事,也当循同样的路径。它们无法凭一纸文告一蹴而就,只能靠一场场谈判、一项项规则、一个个案件,累积而成。凡此努力,所求者不在一个名号,而在为争端各方于对抗之外,另辟一条可行之径。

纷争与分歧不会消失,但对抗绝非化解矛盾的唯一出路。当越来越多的当事方在剑拔弩张之时仍愿选择对话协商,当越来越多的国家把调解列为解决争端的可选之途,那条各退三尺才有的巷子,便不再只是一段乡里佳话,它终将在更辽阔的世界上延伸开去。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调解研究中心执行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