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朔起诉李亮,律师:暗示“利益相关方”可能涉及名誉侵权

2026-11-02 21:39:44 大公科技 作者:黄春蕊、(实习记者)谢泳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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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纯属瞎扯”到“非蠢即坏”,再到质疑“利益相关方”,秦朔与抖音集团副总裁李亮的争论,最终走向了法院。

11月2日,“秦朔朋友圈”创始人秦朔宣布,已就李亮近期涉嫌侵害其名誉权的言论提起诉讼。李亮随后回应:“会积极应诉。”

秦朔朋友圈创始人秦朔发布朋友圈

据第一财经报道,该案件已委托国浩律师事务所办理,负责律师确认,已向上海法院提交起诉材料。截至发稿,尚未见法院正式立案的公开确认。

此前,双方围绕“中国互联网是否进入字节时间”连续交锋。争论从互联网使用时长的数据口径,逐渐延伸至秦朔与腾讯的商业关联。10月29日,李亮提及秦朔参加腾讯活动、主编腾讯授权图书等经历,并猜测可能存在“利益相关方”影响其观点。

从批评观点到质疑个人动机,法律边界究竟在哪里?

“胡扯”和“非蠢即坏”,法律风险有何不同?

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王佳红律师表示,需要区分观点批评、侮辱性表达以及缺乏事实依据的负面指控。

王佳红解释,“胡扯”一般属于对对方观点的反驳,表达的是不认可,认为对方观点不合理或不符合逻辑。

但“非蠢即坏”有所不同。

“‘非蠢即坏’不是对对方观点的反驳,而主要是对人的品行、人格的贬损,超越必要的限制会构成名誉侵权。”

抖音集团李亮微博

至于暗示秦朔受到“利益相关方”影响,王佳红认为,如果缺乏事实依据,这类负面指控在一定情况下也可能构成诽谤。

她指出,正常观点批评与侵害名誉权的界限,关键在于具体语境下,相关表述究竟是观点讨论,还是使用侮辱性语言、虚构事实贬损他人。

“从法律角度来说,‘非蠢即坏’与暗示秦朔受到‘利益相关方’影响,有可能就涉及名誉侵权了。”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第一千零二十五条同时明确,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受到法律保护,但捏造、歪曲事实,未对严重失实内容尽到合理核实义务,或使用侮辱性言辞贬损他人名誉的情况除外。

参加腾讯活动,能否证明存在利益关联?

这也是此次争议中值得关注的法律问题。

李亮此前列举了秦朔参加腾讯活动、参与图书编写以及发表文章的时间顺序,并由此对其观点独立性提出质疑。

抖音集团李亮微博

王佳红认为,这些公开信息本身,不足以支撑“秦朔受到利益相关方影响”这一负面事实判断。

她解释,活动记录、图书合作和文章发布时间可以成为讨论线索,但不能直接视为经过合理核实的事实结论。

如果进入诉讼,秦朔一方需要证明相关言论确实由李亮发布,且明确指向本人;同时提供涉嫌侮辱或捏造事实的具体言论、公开传播情况,以及社会评价受到贬损的相关证据。

例如,微博发布截图、阅读与转发记录、网友负面评论、行业内沟通记录等,都可能成为证据。在涉及公众人物的案件中,法院有时也可能根据言论性质判断名誉贬损风险。

对于李亮一方,王佳红认为,应区分不同言论进行抗辩。

针对“胡扯”“非蠢即坏”等措辞,可以提供完整上下文,说明相关表达发生在公共议题辩论中,而非脱离议题的单纯人格辱骂,并就舆论监督等提出抗辩。

但针对“利益相关方”的猜测,仅提供活动通知、签到名单、图书版权页和文章发表时间等材料仍然不够。

王佳红表示,如果要进一步支持秦朔受到商业利益影响的判断,还需要提供能够证明双方存在直接利益关联,并支持其观点因此受到影响的证据。

换言之,商业合作是否真实存在,与文章观点是否受到商业操控,是两个需要分别证明的问题。

上述分析属于律师对公开言论法律风险及举证方向的判断,具体责任仍须由法院结合证据认定。

李亮以个人微博发声,抖音需要担责吗?

此次诉讼还有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李亮具有抖音集团副总裁身份,如果相关言论被认定侵权,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抖音集团李亮微博

王佳红表示,关键不在于发言者的职务高低,而在于其发表言论究竟代表个人还是公司。

判断时,需要考察相关发言是否为了执行公司的公关策略,是否受到公司的指令、安排或要求,以及行为背后体现的是个人意志还是公司意志。

“在没有证据证明抖音授意、安排、公关联动的前提下,该微博原则上属于李亮个人言论,由李亮自行承担侵权责任;抖音集团不直接承担用人单位责任。” 王佳红说。

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如果后续出现相关言论属于职务行为的证据,责任主体仍需进一步判断。

截图自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目前,秦朔已宣布采取法律行动,李亮明确表示将积极应诉,双方的具体诉讼请求和完整抗辩意见尚未公开。

从争论观点到质疑个人,再到诉诸法律,接下来需要厘清的已不只是“字节时间”的统计口径,而是相关公开言论是否越过了名誉权保护的法律边界。

责任编辑: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