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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朗普征收关税“恶法”多

2026-02-22 06:02:53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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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最高法院作出裁决后,美国政府依据先前行政令、援引《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推动的相关关税将不再有效。但特朗普征税的法律条款名目繁多:

《1974年贸易法》

第122条

该法律允许特朗普以应对“国际收支逆差”或“防止美元大幅贬值”为由,对外国征收最高15%的关税,以限制进口。该条款无需事先调查即可实施。最长期限为150天,如需延长须国会同意。

《1974年贸易法》

第301条

这是特朗普在第一任期对中国加征关税时所依据的法律。该法律赋予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权力,只要认定他有“不公平贸易行为”,即可发起单边调查并实施各种征罚性措施,包括加征关税、限制配额等。301条款规定,相关关税的有效期在生效四年后自动终止,但可申请延期。其缺点是程序复杂。

《1962年贸易扩展法》

第232条

该条款授权总统基于国家安全的理由对进口商品征关税,且对关税的税率和实施期限均不设上限。该条款的调查由美国商务部主导,使政府对调查结果拥有很高的控制权。但该条款无法即刻实施,商务部必须先完成调查,并在270天内向总统提交报告,而且它针对特定产业而非整个国家。特朗普政府目前正依据该法律对进口的钢铝产品、汽车及汽重零部件、木材和半导体等加征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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