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务院日前公布《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下称《规定》),共18条,旨在防范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风险,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专家指出,《规定》首次明确提出建立健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工作机制,还明确了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风险的防控、识别、预警和处置等工作,为构建安全可控的产业链供应链体系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规定》明确提出,国家坚持平等互利、合作共赢原则,加强产业链供应链领域国际合作,积极参与产业链供应链有关国际规则制定。针对损害中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外国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以及外国组织、个人,一旦违规可被列入反制清单。专家表示,没有规则的、没有互利的国际供应链才是最不安全的供应链。“守住了基本原则,其他的不安全都可以协商解决。”
《规定》共18条,主要规定了三大内容,自公布日起施行。一是明确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工作原则。规定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工作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国内国际,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畅通。明确国家引导产业链供应链合理有序布局,加强产业链供应链领域国际合作,支持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促进产业链供应链高质量发展。
健全管理制度 信息共享防范风险
二是建立健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制度措施。建立健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工作机制,加强关键领域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保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风险监测预警、风险防范、应急管理制度,维护关键领域的原材料、技术、设备、产品等的生产与流通稳定、持续运行。
《规定》还规定反制措施和域外适用。针对外国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以及外国组织、个人损害中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建立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调查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可据此开展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调查,采取反制措施。中国境内的组织、个人应当执行有关反制措施。任何组织、个人违法开展与产业链供应链有关的信息收集活动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港航供应链分会秘书长杨达卿表示,《规定》体现了中国负责任经济大国的担当,对于推动国际产业链供应链重回开放包容、互利共赢的正轨具有深远意义。
推动国际合作 打造“共赢链”
他进一步指出,产业链供应链是全球化协同的产物,追求的不再是环节优化或区域优化,而是追求全链路的系统优化;良性可持续的产业供应链体系,追求的不仅是链主企业单个的好,还让链辅企业利益得到优化保障,以此实现整体的全面发展。良性且可持续的国家供应链体系,不只是追求单一国家利益,而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共同发展的供应链体系。
杨达卿指出,当前全球性挑战愈发紧迫,人类比以往任何时候更需要一个稳定、高效、包容、共赢的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体系。产业链供应链价值在于系统协同、全局优化、集成提质降本,其持久可靠的安全源于多元主体的深度互信与高效协同。产业链供应链本质是“共赢链”,以链式协同合作促进各方基于各自比较优势实现利益最大化。
当前,国际供应链发展中存在的脱钩断链问题,某些国家在破坏国际供应链秩序中也在反噬自身供应链安全。杨达卿认为,“国际供应链最大的不安全风险来自互利共赢原则失守,没有规则的,没有互利的国际供应链才是最不安全的供应链。守住了基本原则,其他的不安全都可以协商解决。”
专家解读 | 依法精准反制 反对“脱钩断链”
此次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对于损害中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行为作出了规定。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副院长、研究员蔡彤娟表示,《规定》不仅为中国应对“实体清单”、技术断供等不公平制裁提供了有力法律武器,更通过制度化方式将反制能力转化为可预期的规则威慑,彰显了中国在复杂国际环境下扞卫发展权益、完善全球经济治理的制度性话语权。
蔡彤娟举例指,在安世事件中,中方正是通过出口管制这一反制手段,精准打击荷兰软肋──安世80%产品需在中国封装测试,禁令导致全球车企陷入“缺芯”困境,最终迫使荷兰搁置接管令。“新规定将此类实践上升为制度性安排,使反制措施从个案应对转向规则之治,既增强了法律确定性,也对潜在恶意行为形成事前威慑。”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廖诗评表示,当前部分西方国家企图通过各种手段推动与华“脱钩断链”,保障国际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提升国内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已成为涉外法治建设刻不容缓的重要任务。《规定》通过设定科学丰富的反制措施,强化了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法律保障,回应了全球产业链供应链重构的现实挑战,有力推动实现“以安全保发展、以发展促安全”的良性治理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