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拟议法例要求(规管食肆和携狗人士)
•只有获批准的食肆才可携狗进入
•须以不超过1.5米长的牵引带控制狗隻,由成人握持或绑在固定物上
•“已知危险狗隻”及“格斗狗隻”一律不得进入食肆*
•违反者可被判处第3级罚款(10000元)、每日另加300元及监禁3个月
主要牌照条件(适用于获批准的食肆)
•须时刻在入口当眼处张贴指定样式标示,让顾客作知情选择
•不得容许狗隻使用餐厅的可重用餐具,以确保人和狗的餐具有明确区分
•不得容许狗隻上餐桌,以防止狗隻接触餐具和食物
•不得在处所内烹煮或准备狗隻食物,但可以供应预先包装的狗隻食物和让顾客自备狗隻食物
•不得在餐桌上烹煮或加热食物,以免狗隻失控时造成安全风险
*狗隻在没被激怒的情况下咬噬或袭击任何人或受饲养的动物,而导致其死亡或身体严重受伤,又或屡次袭击他人,法庭可宣布该狗隻为“已知危险狗隻”。
*“格斗狗隻”指第167D章所列种类的狗隻,例如比特斗牛㹴等。
资料来源:食物环境卫生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