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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出台新措 促进数据流通交易

2026-02-08 06:02:43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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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家数据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培育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加快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的意见》(简称《意见》),促进数据流通交易。其中提出,到2029年底,数据流通服务机构能力显著提升,流通交易形态更加多元,数据产品和服务更加丰富,各类主体供数用数意愿持续增强,全社会数据流通利用水平明显提高。

  《意见》还首次明确培育数据交易所(中心)、数据流通服务平台企业和数据商三类机构,分别承担综合服务、专业化发展和数据产品开发职能。明确各类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功能定位,推动各尽其能、互有侧重、协同发展。支持机构协同人工智能企业建设高质量数据集、提供数据治理与模型训练等服务,助力“人工智能+”行动落地。\大公报记者 郭瀚林北京报道

  据介绍,数据流通服务机构是链接数据供需双方,促进数据流通交易,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的重要主体,包括数据交易所(中心)、数据流通服务平台企业、数据商等。《意见》提出,明确各类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功能定位,推动各尽其能、互有侧重、协同发展,吸引带动更多主体参与数据流通利用。

  降低交易成本 扩大流通范围

  《意见》要求,引导数据交易所(中心)强化综合服务功能,发挥引领带动作用,探索完善数据流通交易规则和标准,强化合规保障、供需匹配等基础服务功能,构建全链条数据流通交易服务体系。鼓励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通过数据交易所(中心)开展流通交易;推动数据流通服务平台企业专业化发展,支持各类数据流通服务平台企业围绕产业链、供应链和平台生态,促进数据流通利用和价值共创。支持数据基础设施运营方以数据基础设施为载体,发挥保障数据安全合规高效流通的优势,协同多主体构建数据价值共创新机制。

  此外,支持数据商加大数据产品和服务开发力度。支持数据商通过自采销售、购买转售等方式,积极拓展数据获取渠道,深入行业、结合场景需求,开发数据产品,提供灵活多样的服务,探索开发高质量数据集、数据即服务等流通交易新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数据商参与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提升公共数据产品化服务化开发能力。

  《意见》要求,引导经营主体之间数据交换交易模式合规健康发展,鼓励各类主体拓展数据换数据、换订单、换服务、换模型、换场景等交换方式,探索数据作价出资等数据价值实现新路径。支持经营主体依托数据交易所(中心)、数据流通服务平台企业等第三方开展数据供需对接和交付结算,降低数据流通交易成本,促进更大范围数据流通交易。

  参与数据产业标准规范研制

  围绕推进“人工智能+”和“数据要素x”行动,《意见》明确,拓展适应人工智能发展的高质量数据集流通交易方式。支持各类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协同产业链链主企业等主体,面向服务人工智能发展建设高质量数据集。支持各类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加强与人工智能企业等合作,依托数据基础设施提供数据汇聚、治理、模型训练等服务。

  《意见》还要求,加强数据流通交易规则和标准建设。推动数据交易所(中心)建立完善数据流通交易合同备案规程和标准。支持数据流通服务机构瞄准市场需求,参与数据产品描述、数据产品质量评价等标准规范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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