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网

大公报电子版
首页 > 新闻 > 港闻 > 正文

《苹果》相关三公司被剔除公司登记

2026-03-25 06:01:45大公报
字号
放大
标准
分享

【大公报讯】记者龚学鸣报道:署理行政长官陈国基同行政会议昨日根据香港国安法第31条及《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60C(1)条,命令公司注册处处长将苹果日报有限公司、苹果日报印刷有限公司及苹果互联网有限公司(下称《苹果日报》相关三间公司)自公司登记册中剔除。公司注册处处长已随即将《苹果日报》相关三间公司自公司登记册中剔除,并在宪报刊登有关该项除名的公告,《苹果日报》相关三间公司即告解散。

刊宪后解散 已成“受禁组织”

政府发言人强调,维护国家安全至为重要。法庭在裁决理由书中指出,黎智英作为《苹果日报》相关三间公司的控股公司─壹传媒有限公司的多数股东,实际上控制了该三间公司,他密切管理《苹果日报》并控制其编采方向;不论在香港国安法实施前或后,黎智英均利用《苹果日报》的平台发布煽动文章,以及请求外国对中国和香港特区进行制裁、封锁或者采取其他敌对行动;《苹果日报》的高层人员对黎智英的意图完全知情,并提供支持,落实黎智英的编采指示。法庭并裁定,第一项控罪“串谋刊印、发布、出售、要约出售、分发、展示及/或覆製煽动刊物罪”及第二项控罪“串谋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所指的串谋,是得到《苹果日报》相关三间公司的配合的,它们是知情并愿意参与其中的。因此有需要为维护国家安全而依据《条例》第360C条行使有关权力,将《苹果日报》相关三间公司自公司登记册中剔除,以在维护国家安全与保障人权自由之间达至合理平衡。

发言人表示,公司注册处处长已将《苹果日报》相关三间公司自公司登记册中剔除,经刊宪后该三间公司即告解散,并已成为“受禁组织”,任何人从事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62至65条所订明的行为,即属犯罪,包括:以受禁组织的干事或成员身份行事;向受禁组织提供任何形式的援助等,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1000000港元及监禁14年。

发言人强调,特区政府会继续坚定不移维护国家安全,全力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并呼吁社会大众不应参与受禁组织的任何活动或与其有任何瓜葛,与受禁组织划清界线。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