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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法修订细则 助应对复杂多变国安风险

2026-03-25 06:01:48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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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区政府23日刊宪公布《202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修订)实施细则》。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及保安事务委员会昨日举行联席会议,由署理律政司司长张国钧与保安局局长邓炳强介绍修订内容。张国钧表示,国安委工作不受特区任何机构、组织或个人干涉,工作信息不会公开,决定不受司法覆核,相关规定适用于今次的修订细则。邓炳强强调,警务人员可以随时在街上截查市民并要求解锁手提电话的说法,是错误且误导市民。\大公报记者 义昊 杨啸川

  张国钧表示,这次修订其实只是参考了过去几年的实践和执行经验,以及相关的法庭案例,对香港国安法第43条早已规定可以采取的七项措施加以完善和细化,将相关的执行程序写得详细一点,并且加强了程序保障,而没有增加执法机构在原有第43条框架以外的任何额外权力。修订细则亦就部分措施加入法定覆核机制,目的是进一步加强对相关组织和个人挑战有关措施的程序保障。

  张国钧强调,根据香港国安法第14条,国安委工作不受特区任何机构、组织或个人干涉,工作信息不会公开,决定不受司法覆核,相关规定适用于今次的修订细则。张国钧指出,修订细则有效防范、制止及惩治危害国安的行为及活动,符合基本法及香港国安法有关保障人权的规定,体现普通法重视人权和程序保障的核心精神和原则。他还表示,修订细则已借鉴本地现行法例和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的相关法律,相关条文绝非香港独有。

  邓炳强:守法市民不会误堕法网

  保安局局长邓炳强强调,今次修订实施,可完善维护国家安全的执行措施,及时防范及化解随时可能出现且复杂多变的国家安全风险。他重申,奉公守法的市民不会误堕法网,亦不会影响一般市民的生活、机构及组织的正常运作。

  至于修订新增“不遵从提供密码等要求属犯罪”,订明警务人员可要求指明人士提供电子设备密码或解码方法,邓炳强表示,近日听到社会上有很多传闻,扬言警务人员可以随时在街上截查市民并要求解锁手提电话,令市民没有隐私。他强调,警务人员必须基于国家安全原因,以誓章在法院申请手令,当法院批准后才能以搜查令搜查相关电子设备。搜查令的要求是让警方检视电子设备的内容。警方要求“指明人士”提供电子设备的密码,是要完成法庭发出的搜查令的任务。他还表示,相关条文绝非香港独有,如英国、欧洲、新西兰、新加坡都有相关条例。

  有立法会议员关注,文件中有关条文提及“指明人士”,询问除当事人外,通讯设备或者应用程式的企业是否也属于“指明人士”范围内。邓炳强表示,“指明人士”包括受调查人士、拥有人及管有人等,而获授权接管该设备、正在使用及曾经使用设备的人士,或知悉有关密码或解密方法的人士也包括在内。

  有议员询问,被判严重罪案的被告人会被充公财产,被告人有否抗辩空间。张国钧解释,充公令的目的是为了切断犯罪资金链以防范及制止进一步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并指出如被告人有异议,可以根据附件3中的例外规定,该规定容许被定罪者提出证据,证明充公其所有指明财产,对防止被定罪者将指明财产用于资助或协助干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此目的而言,是明显不相称的。如法庭信纳,则法庭须命令将被定罪者的指明财产,按其认为对达至该目的而言属相称的程度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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