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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香港/宪制秩序下的香港“行政主导”\林龙安

2026-01-28 06:02:10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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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港澳工作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主任夏宝龙在出席全国港澳研究会专题研讨会致辞时表示,习近平主席在听取香港、澳门特区行政长官述职时,对香港、澳门特区政府都提出“坚持和完善行政主导”的明确要求。行政主导作为基本法设计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重要原则,根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的制度保障。

行政长官李家超早前出席第八届立法会议员宣誓仪式时,在致辞中提出三个期盼,其中第一个期盼也是贯彻“行政主导”与“爱国者治港”原则相适应的方针。“行政主导”并非政治口号,而是基本法设计特区政治体制的重要原则,并在实际管治中不断演变。随着社会环境变迁,“行政主导”在实践中面临着效率与制衡的双重考验。要准确理解香港的管治逻辑,必须深入剖析“行政主导”法理基础及其在当代语境下的意义。

确保政府施政的主导权

“行政主导”体制被写入基本法。基本法从起草委员会的立法原意及条文设计来看,这一原则贯穿始终。核心主要有两点:一是行政长官的超然地位是行政主导的核心。基本法规定行政长官具有“双首长”身份,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也是特区政府的首长,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这种宪制安排使得行政长官在权力架构中处于枢纽位置,高于行政、立法、司法三权机关。二是行政与立法的权力配置明显向行政倾斜。政府拥有专属的财政预算案提案权,立法会议员提出的法案若涉及公共开支、政治体制或政府运作,必须先得到行政长官的书面同意。此外,行政长官拥有解散立法会的权力(在特定条件下),而立法会弹劾行政长官的门槛则极高。这些设计都旨在确保政府施政的主导权。

长期以来,香港社会对于特区的政治体制存在不同理解。从法理学角度看,香港无疑存在行政、立法、司法机关的职能分工,司法独立更是香港法治的基石,这一点不容置疑。然而,这种分工并不等同于西方政治学中的“三权分立”,即三个权力机关地位完全平等且互相绝对制衡。

邓小平先生曾明确指出,香港不搞“三权分立”,不搞英美的议会制度。因此,香港的体制设计是一种“行政主导、三权分置、司法独立、行政与立法既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的独特混合体制。在这种架构下,行政权处于主导地位,旨在保障施政效率,落实“爱国者治港”及中央对港的全面管治权。

尽管宪制设计确立了行政主导,但在回归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这一体制的落实并非一帆风顺。

过去,立法会内部的政治对立,尤其是反中乱港分子利用议事规则进行“拉布”,导致大量民生法案和拨款申请积压。这种现象造成了“有行政之名,无主导之实”的困局,政府施政举步维艰,行政主导在实际操作层面遭到严重削弱。这种内耗不仅拖慢了香港的发展步伐,也加剧了社会深层次矛盾。

随着香港国安法的实施以及完善选举制度,“爱国者治港”原则全面贯彻落实。立法会生态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恶意阻挠施政的情况已不复存在。这为“行政主导”的回归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有利环境。行政机关不再需要耗费大量精力于政治攻防,从而能够将重心转移到解决房屋、医疗、青年发展等关乎社会民生问题上。

配合中有监督 监督中需配合

但行政主导环境的确立,并不代表良政善治会自动降临。行政机关拥有主导权意味着责任的加重。在新的政治格局下,行政主导将面临着新的要求和挑战:一是行政效能的自我革新。没有了反中乱港势力的阻挠,政府需要更加担当作为,切实排解民生忧难。行政机关必须提升自身的决策质量和执行力,展现出解决深层次矛盾的魄力。二是行政与立法的良性互动。行政主导不等于行政“一言堂”。立法会虽然由爱国者组成,但仍需发挥监督政府、反映民意、完善政策的功能。行政机关应主动与立法会沟通,吸纳建设性意见,形成“配合中有监督,监督中需配合”的新型关系。三是回应民意的机制建设。政府更需要建立良性高效的民意反馈机制,确保政策制定过程公开透明,广泛咨询社会各界,避免因权力傲慢而导致政策离地,成为纸上谈兵。

当前,香港正处于由治及兴的关键时期。行政主导体制的优势能否转化为治理效能,取决于管治团队是否有足够的智慧与担当,回应国家的要求、市民的诉求。只有真正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行政主导才能展现出其强大的生命力,引领香港走向更美好的未来。

全国政协委员、大湾区进出口商业总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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