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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眼/黎智英判刑严厉但公正\江乐士

2026-02-12 06:02:18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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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区高等法院去年12月15日依法裁定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两项串谋勾结外部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及一项串谋发布煽动刊物罪成立,其中两项串谋勾结外部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违反香港国安法第29条,串谋发布煽动刊物罪则违反《刑事罪行条例》第159条。该案件周一宣判刑期。

案中控罪性质严重,重判在所难免。根据香港国安法第29条,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官亦裁定,外国政治实体的介入进一步加重了罪行。黎智英最终被判处监禁20年,而其余8名认罪的同谋刑期最高为10年,涉案三家公司则被判罚款。黎智英作为“幕后主脑”和“推动者”,罪责深重却毫无悔意,法庭对其判处较重刑罚,实属理所当然。

20年监禁固然是严厉惩处,但相较于其他严重罪行,此刑期长度并无不妥。以毒品走私、银行劫案乃至炸弹制造为例,此类罪犯同样面临重刑,其刑期往往超越20年。量刑准则始终是“罪罚相称”。

法庭在量刑时,尤其是处理严重罪行时,依循既定原则,黎智英案自不例外。量刑原则由英国上诉法院于1974年确立,早已为香港等众多普通法适用地区所采纳。

首要原则为“惩罚”。法庭指出,社会“必须对特定类型的罪行表示深恶痛绝,而判刑正是法庭表达这一立场的唯一途径”。其次是“阻吓”。这不仅针对罪犯本人,更旨在警惕其他心存侥幸、日后可能意图仿效作恶之徒。因此,鉴于黎智英罪行极其严重,加上以儆效尤的必要性,法庭在量刑时充分考量这两大原则,实属意料之中。

纵使黎智英年事已高,但将其判囚仍为社会提供一定程度的保护,即量刑的第三原则:“预防”。若他仍逍遥法外,难保仍有人想利用他作为反华武器,而他亦恐会甘愿配合。正如香港上诉庭在1987年所指,将其隔离于社会,正是为了确保“罪犯无法再犯案”。上诉法庭在1988年进一步阐明:基于公共利益,对犯下极严重罪行的被告必须施以罪刑相称的严惩。此举不仅旨在实现惩戒作用,亦透过震慑效应阻遏他人效仿此类罪行,从而保障公众安全。

审讯期间,黎智英的法律团队求情时,已向法官力陈所有减刑理由。然而,他们必然明白,鉴于黎智英罪行严重且毫无悔意,加上勾结外国势力罪面临10年法定最低刑期,争取轻判谈何容易。

审理黎智英案的三位法官均为资深法律界人士,在刑法(包括量刑)方面经验丰富。他们特别强调,审判黎智英并非因其观点或信仰,而是针对他在意图损害中国及香港特区的敌对串谋中所扮演的领导角色。法官职责明确,必须尊重确凿的证据。

黎智英是企图颠覆中国政治制度及破坏“一国两制”的核心人物,致力于牺牲祖国利益以增进美国利益。事实证明,黎智英执迷于使中国屈从美国,妄想中国沦为“西方的走卒”。

透过《苹果日报》及反华组织“重光团队”等各种手段,黎智英游说美、英、日等国,请求对中国及香港特区实施制裁、封锁及其他敌对措施。他憎恨中国政治制度,不惜一切代价推动政权更迭。因此,无论从何种角度审视,其行径皆卑鄙至极,天理难容。对于此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径,任何国家都必将予以严厉惩处;对黎智英及其团伙的量刑,客观而言完全合理。

更为恶劣的是,黎智英罪上加罪,利用《苹果日报》刊发一百六十一篇评论文章,企图煽动对中国内地及香港特区当局的仇恨。外国势力妄称其仅因表达观点而受迫害,但任何心智正常的人都绝不会认为,这种处心积虑破坏中央及特区政府稳定的行径,与合法的采编活动有任何关联。

基本法第27条保障新闻自由,但这在香港乃至世界各地均非绝对,总有不可逾越的红线。诚如行政长官李家超所言:“法律从不容许任何职业或背景的人假借人权、民主和自由之名,公然伤害自己的国家及同胞。”

考虑到其年龄、健康状况及单独囚禁的综合因素,黎智英获得了小幅减刑,但法官强调,如此严重的罪行,各类减刑因素所能产生的影响实属有限。毕竟,黎智英已经获得了所需的医疗待遇,且单独囚禁是应其本人要求。

虽然法庭通常会尽量酌情考量罪犯年事已高这一因素,黎智英虽已78岁,但这绝非必然的减刑理由。试举一例,若涉及严重的性罪行,尤其是针对儿童的案件,法庭便可能不会因年龄而予以轻判。此外,2000年曾有一名78岁的贩毒分子试图以高龄为由请求减刑,但遭上诉庭断然驳回。

黎智英的罪行可能威胁国家存亡,属于最恶劣类别,法官有责任据此量刑。若黎智英以为自己凌驾法律之上,如今当如梦初醒。他虽拥财富权势,但在法律面前终究无济于事。这一结果彰显了法治公义,令人深感欣慰。

尽管主审法官面临来自海外的险恶压力,但他们始终忠于司法誓言,捍卫法治,无惧无畏无私地执行正义。他们始终专注审讯,秉承普通法世界的最高传统,值得高度赞扬。

尽管各地反华势力为黎智英判刑哀叹,但正义已得伸张。经过符合普通法规则的审讯,黎智英各项罪名成立,其刑期充分反映了罪责。最终,法治才是最大的赢家。

注:原文刊登于《中国日报香港版》

律政司前刑事检控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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