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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论衡/维护国家安全天经地义\王博闻

2026-02-12 06:02:18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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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两制”下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实践》白皮书明确指出维护国家安全是中央事权,从制定实施香港国安法到完善选举制度,中央政府对香港有关的国家安全事务负有根本责任。白皮书道出了中央出手维护国家安全“天经地义”。中国古代州县大堂常悬“天理国法人情”的匾额,意指良政善治必循天理、遵国法、顺人情。中央出手维护国家安全,其“天经地义”的正当性也不外乎这三者。

循天理:保证国家安全是头等大事

“天理”,在现代政治文明中,指向的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政治公理,体现为“各国皆然”。纵观世界各国,无论实行何种社会制度,无论处于何种发展阶段,维护国家统一、捍卫政权安全始终是任何一个主权国家不可动摇的“头等大事”。任何负责任的政府,其首要职能便是保障公共安全。在现代国家政治体系中,没有任何一个中央政府会容许危及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在其管辖范围内长期存在,更不会允许某一行政区域成为国家安全的“法外之地”或被敌对势力渗透的“防御洼地”。

“一国两制”下的香港,“一国”是“两制”的前提与基础。香港特别行政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其安全状况直接关系到国家的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如果香港成为境外敌对势力渗透的桥头堡,甚至演变为颠覆国家政权的基地,那么“一国两制”的根基就会动摇。维护国家安全是中央事权,当特别行政区因各种原因难以有效维护国家安全时,中央果断决策,填补法律漏洞,这不仅不是所谓的“干预”,恰恰是对历史和人民负责的必然选择,承担起保证国家安全的政治义务。这一“天理”,超越了地域与制度的差异,是任何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必须坚守的政治原则。

遵国法:宪法和基本法构筑的宪制安排

国法是天理的化身,也是人情的集中反映,天理国法人情统一于国法之中。制定实施香港国安法、完善香港选举制度,都是在宪法和基本法构筑的宪制安排之内。

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维护国家安全的根本法律依据。除了白皮书明确提到的宪法第28、29条之外,宪法序言第8自然段规定“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宪法第1条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其内在地包含“禁止破坏党的领导”的内涵,对惩处反对、攻击和颠覆党的领导的行为提供明确的宪法依据。实质上,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就是直接针对国家安全和政权稳定、直接针对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直接针对宪法权威的敌对性行为。

基本法根据宪法制定,为香港维护国家安全建立了法律框架。基本法序言已指出立法目的是“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基本法第1条规定,香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这就明确了香港的宪制地位,即香港是国家的一部分,不是独立的政治实体。基本法第12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这就明确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地方政权属性,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和义务。中央对香港有关的国家安全事务负有根本责任、特别行政区负有宪制责任,在基本法第13、14、15、18、90等条款中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条款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制度闭环,确立了中央在维护国家安全上的主导权。

需要再次强调的是,基本法第23条规定并不改变国家安全是中央事权的属性,而是授予香港特别行政区就维护国家安全在特定范围内行使立法权、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当特别行政区迟迟未能完成23条立法,导致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风险时,中央依据宪法和基本法行使权力,通过国家层面立法并完善相关制度,是完全合宪、合法的。

顺人情:由乱到治是香港社会最大的民生诉求

“人情”,并非个人之间私相授受的庸俗关系,而是指社会共同体对生存安全与生活秩序的普遍期待。2019年的修例风波造成香港回归以来最严峻的局势,出现影响国家安全、危害香港繁荣稳定的严重局面。法院曾在判决中指出:“自2019年起,香港经历了严重的社会动荡,社会公共秩序受到扰乱,全港各处出现示威、暴力升级、破坏及纵火。这是过去50年来未曾出现的危机情况。”当社会秩序失控、法治遭到践踏时,受害最深的恰恰是普通市民。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并非抽象概念,而是直接关系到每一个香港市民的切身利益和日常生活。

这种极端的社会失序给市民带来的创伤,远不止于财产损失或交通受阻,更在于一种心理恐慌与不安全感。当家长担忧孩子上学的安危,当商户恐惧店舖被无故破坏,当普通市民在公共空间不敢自由表达观点时,安全感便荡然无存。因此,中央出手维护国家安全,止暴制乱、恢复秩序,本质上是对750万香港市民渴望安居乐业这一朴素民心的积极回应。保护市民免于恐惧的自由,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转,这便是基于人道与民心的天经地义。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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