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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危害国安案定罪量刑合法合理\刘林波

2026-02-27 06:03:05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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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一案,是香港国安法实施五年多来的一个标志性案件,本案是第一起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罪成案件,是香港国安法实施以来刑期最重的案件。从特区法院适用香港国安法的整体脉络来看,本案延续了香港特区法院理解和适用香港国安法的一贯立场,本案的定罪量刑合法合理。

一、法院准确理解并执行香港国安法的立法目的

香港国安法公布实施五年多来,香港特区法院审理了一系列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从相关案件判词来看,香港特区能够准确理解和适用香港国安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

第一,法院明确香港国安法的首要目的是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罪行。香港国安法第1条规定了本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强调维护国家安全是本法的核心目标。香港特区法院准确理解香港国安法的立法目的,并在有关判词中进行阐释说明。高等法院在吕世瑜案([2022] HKCA 1780)中指出,香港国安法的“首要目的”是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无损这一“首要目的”的香港本地法律中的量刑求情因素才能纳入考虑。该案后上诉至终审法院,终审法院在裁判书([2023] HKCFA 26)中虽然认为香港本地法律中量刑时考虑的所有求情因素在涉香港国安法案件量刑时都可适用,但也肯定了高等法院关于香港国安法“首要目的”的观点,指出案件的整个量刑过程就是执行香港国安法的“首要目的”。

第二,法院清楚认识到有效调查和惩治危害国家犯罪这类严重罪行的重要性。香港国安法第1条规定明确,在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最终目的是保持香港特区的繁荣和稳定,保障香港特区居民的合法权益。香港特区法院对此有着清醒认识,在有关判词中指出,维护国家安全就是维护“一国两制”的根基。高等法院在J及其他人诉警务处处长一案([2021] HKCFI 3586)中指出,香港国安法第43条实施细则附表7的立法原意,是确保警方调查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不容有损。法庭一贯认为,侦测和检控严重罪行所涉及的公众利益较疑犯的私隐权重要,这尤其须应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因此类行为冲击香港作为特别行政区赖以存在和稳定的“一国两制”基础。高等法院在黎智英诉警务处处长一案([2022] HKCA 1574)中指出,香港国安法的一个主要目的是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和行为,警方的有效调查对达至此目的至关重要,警方须有充足权力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进行调查。

第三,法院强调司法机关应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香港基本法第85条规定,香港特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香港国安法的制定实施不影响香港特区法院独立审判的权力。香港国安法第3条规定,香港特区司法机关应当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香港特区法院准确理解香港国安法精神,在有关判词中阐述了自身负有的维护国家安全宪制责任。终审法院在律政司司长诉御用大律师Timothy Wynn Owen一案([2022] HKCFA 23)中指出,特区法院定当根据香港国安法第3条规定,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并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凡经妥善提出并在法庭上充分探讨的涉及国家安全的争议,法庭定当贯彻履行上述责任,对有关争议作出恰当的裁决。当关乎国家安全的考虑按常规途径被提出时,那当然是最重要的考虑因素。高等法院在“港独”歌曲禁制令一案([2024] HKCA 442)中指出,法庭必须给予律政司提出的国家安全考虑与其最高重要性相称的权重。法庭行使其酌情权时,当牢记其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职责,充分运用本地法律中有关禁制令的衡平法管辖权,以维护国家安全。高等法院在唐英杰申请人身保护令一案([2020] HKCFI 2133)中指出,法官履行职责时受司法誓言约束,须严格依法履行其职能,并须完全不受政府的任何干涉或影响。高等法院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诉唐英杰一案([2021] HKCFI 2200)中指出,被告人被指作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建基于证据和围绕个案具体情况的事实问题。

黎智英长期勾结外部势力,利用旗下媒体煽动仇恨、祸害香港,冲击“一国两制”底线。特区法院依法对其犯罪行为定罪、量刑,符合香港国安法的首要目的,也是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宪制责任的体现。法庭指出,黎智英非因其政治立场受审,在本案审讯期间,法庭审视逾2220项证物、超过8万页文件,14名控方证人出庭作供,这充分显示特区法院审理此案时只着眼法律和证据,而不是背后的任何政治或政策或与法律无关的因素。考虑到黎智英的罪行严重性,法庭对其处以20年监禁的刑罚,符合罪刑相当原则。

二、法院一体适用香港国安法和本地法律以维护国家安全

在香港国安法起草过程中,遵循的一个原则就是“兼顾两地差异,着力处理好本法与国家有关法律、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的衔接、兼容和互补关系。”特区法院在适用香港国安法时准确把握这一关系,在有关判词中予以重申和确认。终审法院在伍巧怡案([2021]HKCFA 42)中指出,香港国安法的目的是通过其所订立的法律与香港本地法律一起应用,互相补充,以维护国家安全。终审法院在黎智英保释案([2021] HKCFA 3)的裁决书中指出,香港国安法的立法原意是,该法与特区的法律并行,寻求与本地法律的“衔接、兼容和互补关系”。特区法律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案件的立案侦查、检控、审判和刑罚以及羁押、审理期限等诉讼程序。

在本案中,无论是控罪还是定罪后的量刑,都体现了上述“衔接、兼容和互补关系”。从控罪来看,黎智英被控的三项罪行都属串谋罪行,其中,两项“串谋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法律依据是香港国安法第29(4)条和《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和159C条规定,这两项罪名就是香港本地法律与香港国安法结合后的新罪名,对香港国安法罪行形成有益补充。从量刑来看,法庭既准确适用了香港国安法规定的分级刑期制度,也准确适用了香港刑法中的总刑期原则。关于分级刑期,香港国安法第29条以“罪行是否重大”为标准将勾结罪的量刑分为两个级别,属于罪行重大的,处十年以上监禁或终身监禁,不属罪行重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监禁。

本案中,法庭认定黎智英属于“罪行重大”情形后,对其两项串谋勾结罪均以15年监禁为量刑起点,最终均判处不少于十年的监禁。而香港刑法中的总刑期原则旨在确保最后判处的总刑期与被告的罪责相称,具备足够的阻吓和更生作用。根据此原则,法庭考虑到黎智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确定其20年刑期中的18年与其之前欺诈案刑期分期执行。本案的定罪、量刑都体现出香港国安法与香港本地法律协同维护国家安全的精义。

三、法院运用普通法方法解释和适用香港国安法

香港国安法以发展国家安全法理实践证明,香港地区的普通法制度能够有效维护国家安全。特区法院通过国家安全判例的积累,发展了解释和适用香港国安法的法理原则。终审法院在黎智英保释案([2021] HKCFA 3)中指出,特区法院应以立法背景和目的为本解释香港国安法。高等法院在唐英杰申请人身保护令一案([2020] HKCFI 2133)中指出,应运用普通法原则来诠释香港国安法。普通法解释法律的规则包括字义规则、黄金规则、除弊规则,特区法院之前在解释香港国安法规定的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恐怖活动罪时,均适用了普通法的解释方法。例如,高等法院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诉唐英杰一案([2021]HKCFI 2200)中,大量引用普通法中关于“煽惑”的判例来解释香港国安法中的“煽动”概念。此外,特区法院遵循普通法下的“司法尊重行政机关的国家安全评估”公认概念,明确了维护国家安全宪制责任界限。高等法院在黎智英案([2023] HKCFI 1440)中指出,国家安全属行政机关的职责范围,政府在评估国家安全风险方面所具备的专门知识远较其他人多。高等法院在“港独”歌曲禁制令一案([2024] HKCA 442)中指出,行政机关有责任评估和处理国家安全风险,并且有必要的经验、专业知识、资源,有渠道获取信息和情报,因此最适合对国家安全作出评估和判断。高等法院在黎智英诉保安局局长一案([2021] HKCFI 2804)中指出,法庭有需要对执法机关就国家安全事宜及相关风险评估的意见给予恰当比重。

在本案中,无论是定罪还是量刑裁决,法庭均已适用普通法方法解释和适用香港国安法。在定罪裁决中,法庭指出被告人在香港国安法生效前的行为是犯案背景的一部分,可用于评估罪行严重程度及每个人的罪责,这实际上参考47人串谋颠覆国家政权案([2024] HKCFI 3298)的观点,即通过审视控罪前的事实和情况,以衡量串谋控罪的严重性、广泛程度和各被告人的角色。在量刑裁决中,法庭在评估本案是否属于“罪行重大”时,参考了马俊文案([2022] HKCA 1151)中评估罪行严重性的考量因素,体现了普通法下的遵循先例原则。在普通法制度下,先例会随着时间逐步积累,相信本案会成为一个重要先例,为将来的案件提供指导。

国际关系学院国家安全法治研究基地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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