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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论风生/依法完善国安执法细则 筑牢香江法治安全屏障\吴英鹏

2026-03-25 06:02:37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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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3日,行政长官会同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香港特区国安委)行使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所赋予的权力,制定《202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修订)实施细则》(《修订细则》)依法刊宪并实施。此次修订是特区依法完善国安执法机制的关键举措,修订全过程恪守宪法、基本法及香港国安法规定,合法性基础坚不可摧、正当性毋庸置疑。

一、修订细则是特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宪制责任的法定义务

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是“一国两制”方针的最高原则。维护国家安全是香港特区的根本宪制责任,具有强制性与至高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明确赋予特区此项核心职责。香港国安法第十四条要求,香港特区国安委的职责包括推进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建设。维护国家安全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当前国家安全风险形势趋于复杂隐蔽,境外干预势力未停止渗透破坏,原有执法细则需结合实务场景持续优化补充。此次修订正是特区主动落实上位法律要求、应对现实安全风险的必要之举,是履行宪制义务、筑牢国安防线的法定行为,完全契合“一国两制”框架下特区的宪制定位。

二、修订细则拥有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的明确授权依据

本次修订的权力来源清晰明确,完全符合法治授权原则。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作出专项规定:一方面,授权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在办理国安犯罪案件时,可采取本地现行法律针对严重犯罪的调查措施外,还可采取该条列明的七项专项执法措施,同时明确香港特区国安委对上述执法行为负有监督责任;另一方面,直接授予行政长官会同香港特区国安委,为上述执法措施制定专门实施细则的法定职权。

2020年7月7日生效的《实施细则》,正是行政长官会同香港特区国安委依据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所赋予的权力制定实施;2023年12月15日,行政长官会同香港特区国安委再次根据第四十三条所赋予的权力,第一次修订《实施细则》。本次《修订细则》属于对《实施细则》的第二次修订,是再一次对原有细则的依法优化,有先例可循。本次修订严格限定在第四十三条授权范围内,未逾越权限、未扩张权力,是落实法律授权、规范执法流程的正当立法行为,法律依据充分扎实。

三、修订细则全程遵循法定程序,符合特区法律运作规范

正当程序是法治的核心内涵,本次《修订细则》制定实施全流程严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性无可挑剔。行政长官会同香港特区国安委严格依照香港国安法赋予的职权,推动细则修订、审议把关、刊宪生效各环节,完全契合香港法律体系的程序要求,确保执法细则从制定到落地全程于法有据、程序规范。

从性质来看,《修订细则》是香港国安法的配套执法规则,核心作用是细化香港特区国安案件的执法标准、规范权力行使、明晰操作流程,既保障执法机构依法高效履职,又兼顾公民合法权益保障,实现维护国家安全与保障市民权利的平衡统一,彰显依法治港的核心要义。

四、香港特区国安委职权具有法定排他性,修订决定受法律严格保护

香港国安法第十四条为香港特区国安委履行职责提供了坚实法律保障,该条款明确三大核心规则:香港特区国安委的工作不受香港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国安委工作信息依法不予公开;国安委作出的决定不受司法覆核。行政长官会同香港特区国安委制定《修订细则》,属于国安委履行国安监督、制度完善职责的法定事务,自动适用上述条款规定。这一制度设计旨在排除外部干扰、保障国安工作高效推进,是维护国安的必要制度安排。任何质疑、干预此项法定职权的言行,均违背国安法规定,与香港法治精神背道而驰。

香港国安法实施以来,香港实现由乱到治迈向由治及兴,充分印证国安法律制度是香港繁荣稳定的坚强屏障。此次《修订细则》依法实施,进一步补齐执法机制短板、强化制度执行效能,既巩固了国安法治成果,也为香港长治久安、民生福祉提供了更坚实的法治保障。作为立法会议员与法律执业者,本人坚定支持此项依法修订举措,并呼吁社会各界准确理解国安法律内涵,自觉恪守维护国安义务,共同守护香港的法治根基与美好未来。

立法会议员、全国港澳研究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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