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宏福苑五级火揭露多项消防制度问题,政府拟全面检视《消防条例》及其附属法例。保安局向立法会提交文件,建议从“六大支柱”修例,包括关闭主要消防装置须事先获消防处批准、引入定额罚款制度,锁上逃生途径罚款6000元等。
政府亦建议加强规管“入鬼油”,对卖家的最高罚款增至300万元及入狱三年,以及将刑事责任扩至买家。政府将展开一个月咨询,争取今年内将条例草案提交立法会审议。\大公报记者 易晓彤
为避免因维修或检查导致大厦出现“防护真空”,政府建议修例把关闭主要消防装置的规管由行政性的“事后通知”改为法定的“事前把关”。注册承办商如要在深夜一段持续时间关闭主要消防装置,须提前至少3个工作天向消防处申请,由该处巡查后决定是否批准,否则首次定罪可罚20万元,若罪行持续,每日罚两万元。当发现主要消防装置出现损坏而未能有效操作,要在24小时内通知消防处,并按消防要求采取额外安全措施。
物管与业主同为责任人
政府亦建议引入消防装置责任人制度,物管公司和业主就消防安全有共同责任,责任人须最少每半年安排注册承办商检查火警警报系统,物管公司须每年为大厦进行火警演习,以及定时巡查逃生途径等并备存纪录,否则会被视为“火警危险”,若不遵从将视作违法。此外,政府建议引入“管理层刑责”条款,任何公司若触犯消防条例相关罪行,一经证明是在公司董事或管理层同意、疏忽或不作为下而犯,相关人员亦属违法。
革新消防装置承办商注册及纪律制度方面,政府建议引入消防装置承办商注册续期制度,以每五年续期一次取代永久注册,初次注册及续期均须通过“适当人选”评估。同时引入注册消防装置技术人员制度,拥有5年相关经验、完成认证课程的人员可申请注册,相关人员须每五年完成30小时的进修,方可为注册续期。
车主“入鬼油”可罚100万元
政府亦建议设定额罚款,注册承办商未得批准关闭消防装置或紧急关闭后未有及时通报,罚款6000元,任何人锁上或阻塞逃生途径,分别罚款6000元及1500元等。
条例亦将加强消防处的执法权力,消防处人员在没有裁判官手令下,可进入非住宅处所截停及查问处所内的人士,拍照及录影,以及要求处所内人士出示《消防条例》相关文件;在指定情况下赋予消防处逮捕权力,逮捕任何在发出定额罚款通知书时,无合理辩解而拒绝提供个人资料的人士。
针对非法转注燃油活动,政府建议,对提供非法燃油人士最高罚款提升至300万元,最高监禁期提升至3年。买家入油亦属犯罪,最高罚款100万元及监禁一年。消防处可作出逮捕,以及截停、登上及搜查车辆,并检取、移走及扣留车辆和相关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