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法律年度开启典礼上,前所未有地、所有讲者均聚焦于回应外界对特区司法制度的攻击。大律师公会主席及律师会主席虽选择含蓄回应,然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与律政司司长却毫不避讳地指出,黎智英案正是众人心照不宣的核心议题。其实司法界如此罕见地对外界批评个别案件一致表达关切,并非事出无因。
近期因黎智英案而对特区司法机关的抨击,其激烈程度与依据之匮乏同样惊人。尤其令人忧虑的是,此类攻击不仅来自西方政客与媒体,竟也来自像特区终审法院前海外非常任法官及港大前法律教授这类看似独立、正直的人。然而,这些批评站得住脚吗?
本质上,黎智英面对并已被定罪的两项指控是煽动罪与勾结外国势力罪。煽动罪依据的法律是英国殖民时期颁布、现已废除的旧法。该罪名无关对特区政府的一般性批评,而特别要求证明被告具有“引起对中央及特区政府憎恨或藐视,或对其离叛”的意图。言论自由并非无限,这一点鲜有异议,诽谤法便是明证。普遍共识是,言论自由不应延伸至损害他人名誉的领域,更遑论鼓吹仇恨。
无关对政府的一般性批评
勾结外国势力罪则截然不同。根据香港国安法,该罪被定义为请求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实施,或与其串谋实施,对特区或中国进行“制裁、封锁或者采取其他敌对行动”。无论如何看,也很难辩称此行为本质上不属背叛国家行为,因而明确地落入国际公认的国家安全范畴。有多少国家设有此类罪名并非关键;各国对自身安全的界定不同。有些国家可能认为国家安全足以合理化单方面吞并他国一片土地,一些国家则可能视被外国制裁为有损国家利益。显然,若行为损害国家利益,便有正当理由予以遏止以防国家受害,这同样是广泛接纳的准则。
为提供参照,英国《国家安全法》中的“外国干预罪”被定义为任何涉及“外国权力条件”的非法行为,或损害财产、他人权利或名誉的行为。条文下,什么是足够的损害定义模糊;相较之下,香港国安法中要求制裁本国这一具体要求,从任何角度也很难被视为有异寻常的特例。
事实上,针对黎智英案的诸多批评罕有触及“勾结外国势力罪”的法律核心。即便是具备专业背景的前法官与学者,其言论亦似乎刻意回避深入阐述此罪行的实质危害性与言论自由的法定边界。更为关键的是,鲜有批评者直接面对本案证据的核心问题,即黎智英自己也不否认曾呼吁外国制裁中国及特区的行为事实。
法律重本质而非形式
前法官撰文称有关控罪“证据薄弱”,却回避了法律审判的关键在于行为实质与意图。任何试图以黎智英行为“并非直接”或“只属幕后”要求他国制裁自己国家不足以入罪的论调,去作为否定其法律后果的辩解,是漠视了法律重本质而非形式的根本原则。这类批评,不仅违背法理,亦悖于常理;其出自专业法官及学者实更令人咋舌。
由此观之,针对特区司法机关就处理黎智英案的批评,明显地是戴上政治有色眼镜的言论,不值一哂。以政治有色眼镜审视刑事案件,是对法治的侮辱;基于毫无根据的理由攻击司法机关,则更为可鄙。当这些毫无根据的攻击来自素受尊敬、被视为正直无私的人士时,其造成的损害无疑远比来自已知早有偏见的媒体或政客更为严重。
法律年度开启典礼上,四位发言人不约而同聚焦于捍卫法治及特区司法机关,并不令人意外。毕竟,无人捍卫的法治,便是其衰败的开始。面对任何试图侵蚀特区法治根基的无理行径,必须予以有力回击。
(原题为:当正义披上“有色眼镜”)
行政会议成员、资深大律师、民思政策研究所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