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案判决书是香港国安法实施以来内容最丰富、最富有教义的教学材料。越往下读,我越觉得俨然是在观看一场悲剧,剧情跌宕起伏,令人拍案,发人深省。
一、黎智英的仇恨性格
香港国安法不溯既往,黎智英在2020年7月1日之前的勾结行为不受本法追究。这是对法治原则的坚守,无可置疑。判决书详细列举并辨析了黎智英此前许多的行为,法院一再申明只作为背景,用来判断被告心态和性格。从判决书所查明的证据来看,黎智英算得上“悲剧”人物。当然,他是不是悲剧人物和司法判断无关。我说他是“悲剧”人物,仅仅是一种客观的精神分析,绝非同情。
先介绍一下Phyllis Greenacre在American Imago杂志1969年秋季刊上发表的论文《叛国与叛徒》。该文探讨了背叛、背信弃义和叛国行为的心理根源,特别是那些实施叛国行为的人的性格特征。Greenacre通过分析历史和现代案例,试图揭示这些行为背后的心理机制。她指出,背叛者往往享受隐秘观察者的角色,同时也有强烈的欲望使自己显得重要和有权力;许多背叛者在内心中有着双重形象,一方面觉得自己无效且不受重视,另一方面又认为自己将作为英雄拯救后世。她发现,尽管现代叛国行为的表现形式变得更加复杂多样,但叛国者的根本性格特征几百年来变化不大。叛国者的性格缺陷可以追溯到童年的模式,包括过度的占有欲和权力欲、身份认同的扭曲以及超我的裂隙。
判决书第26章对黎智英的个人背景有一个简短的介绍,据此可知,黎智英的“仇共”心理应该和他早年经历有关。判决书第1799段称,从黎智英自己在Sink or Swim, Smile的文章、Live chat的聊天纪录和Fox News访谈可以确定无疑地看出,黎智英成年后心里一直揣着(harbour)对中国的仇恨。
同时,黎智英又是一个权力意志很强的人,一个有变态英雄主义情结的人,一心想扮演香港的亚西比德(Alcibiades),那个古雅典帮助敌国斯巴达攻打雅典的飞扬自雄的将军。判决书第1765段称,根据黎的自我描述,他对事物有很强看法,不会轻易放弃。判决引用了黎智英在Live chat上一段聊天:“我还会做同样的事,走同样的路吗?几乎立刻,我就想到了答案:是的,我会,因为这就是我的性格。你知道,我只是自然而然地去做我该做的事,这一定是我的性格,而我的性格就是我的命运……”
他勾结外国势力制裁中国和香港特区,结局早就注定,即便侥幸逃脱法律的惩罚,也终身难逃道德的谴责。判决书第1766段这样描述他的性格:“尽管稍微年迈,他依然坚决、飞扬、高傲(resolved, audacious and defiant)。他是自己事业的斗士,誓不甘休。”
我无意另挖材料去分析黎智英性格的成因,却禁不住联想起香港回归之前多少人有“仇共”心态。作为“一国两制”设计师的邓小平心中没数吗?正因为心如明镜,他提出了“一国两制”五十年不变的伟大构想。这个构想的伟大之处在于大和解,用时间化解怨恨,让港人面向未来,往好处想。我就纳闷,为什么“一国两制”这么包容的宪制秩序还不能释化黎智英心中的冰块?这世上还有什么比“一国两制”更好的宪制选择吗?真是心魔不除,佛菩萨也救不了。
二、2014年:分水岭
黎智英的转捩点在哪里?证词中有多人提到2014年之后,《苹果日报》和黎智英本人发生了重大转向。我无法判断证词的真假,但既然他们这样说,我起码可以判断,在他们的心里,2014年是个分水岭。这与我对香港形势变化的判断倒是一致的。
在我的认识中,2019年固然是大乱,但香港真正的转捩点是2014年。如所周知,2014年发生了非法“占中”,行政长官普选方案被搁置。为什么非法“占中”是转捩点呢?一是香港对民主的想像被引向了颜色革命的歧路,二是“违法达义”的口号背叛了香港的法治精神。
在“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宪制下,香港实行行政长官普选,试问:行政长官是不是必须符合爱国爱港的标准?任何一个理智的人都无法否定这个原则底线的正当性。那用什么办法保证选出一个爱国爱港的人来呢?基本法规定要设立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8.31决定设置了这个机制。任何一个现实主义者都会认同这个机制的必要性。偏偏香港一群“高士”高喊要符合国际标准的“真普选”的口号,发动民众搞社会运动。“高士”们啊!你们为什么不想想,“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是国际标准吗?相比任何一个主权国家的地方自治,港澳的自治程度简直高到天上去了。在这样一种史无前例的自治体制下,如何保障起码的政治安全?如何维持“一国”的底线?且不论有没有所谓的普选国际标准,试问你们要用国际标准的普选做什么?难道是把普选当成颜色革命和“港独”的特洛伊木马吗?我理解本案几个证人为什么说2014年是转捩点了,因为8.31决定不是他们企望的特洛伊木马,他们感觉精神受挫了(frustrated)。
料到必定精神受挫,戴耀廷预先制造了精神鸦片,提出了“公民抗命、违法达义”的口号。所谓“违法达义”,乃是用自己主观的道德标准贬低中央决定,对抗国家意志,破坏法治,这是对现有宪制秩序的公然蔑视。
无论从手段来看,还是从政治主张来看,非法“占中”都是一场宪法和基本法危机。这场危机的处理留下了一个严重的后遗症,香港的宪法文化被污染、毒化,此后几年不仅完全没有得到治理,反而愈发恶化,全面传播,最终走向了极端化、暴力化。
三、颜色革命的幕后逻辑
如上所述,黎智英的转捩点在2014年,因为那一年香港普选受阻了,他们颜色革命的迷梦也破碎了。这里,我姑且不去探讨他性格中的悲剧因素如何致使他一步步走向勾结外国、戕害国家和香港的深渊,而选择停下来反思颜色革命的幕后逻辑,因为厘清这个逻辑有助于我们在转捩点上做出正确的选择。
尽管我也读过一些公民不服从(civil disobedience)的论著,看过一些手册和录影,很长时间以来内心却总是不以为然,有一种小孩听外婆说“狼来了”的感觉。即便2013年戴耀廷提出“公民抗命”时,有个朋友还问我:你不觉得戴耀廷不过是书生意气吗?我迟疑了一会说:“我不了解戴,不敢妄加判断。万一他真有心,别让他笑话你我才是书生哦!”其实,我也并未警惕,没料到戴能成事,只不过是留了个心眼,慎言而已。
2019年修例风波之初,我在港大访问,又有人问我怎么看,我也见怪不怪,全然未料后来运动会愈演愈烈,不可收拾。区议会选举两月之前,有人问我形势如何,我以为经过黑暴灾难,港人尝过了烧杀抢夺的苦头,应该冷静下来形成集体理性了,不至于做出太过荒唐的选择。但选举结果一棒子击醒了我,从那时起,我才意识到狼真的来了。然而,我还是不了解内在的原因和机制。
看完本案判决书,我如梦初醒:原来香港社会运动背后还有那么多角色,那么多把戏,有一套逻辑。从本案展示的证据可以看出,参与他国颜色革命,对于美国来说是最“化算”的国际政治游戏。让他国人民内斗,自己怎么都是赢家,即便力不逮事不果,最后还可立于道德高地,反过来谴责、制裁他国。关键战略是三步:第一步,思想殖民。培养一群自以为是觉悟者、拯救者,实则是卖了自己还帮别人数钱的“智者”,营造几个自以为代表“社会良知”的组织和媒体。第二步,社会运动。找准目标地区的制度缺陷,激发社会矛盾,着力蛊惑青年,因为青春激素是社会运动最上等的燃料。第三步,国际化、污名化。利用各国媒体、国际组织和国内政治平台,将目标地区政府污名化,装模作样的国际营救和趁火打劫的国际制裁双管齐下。至于街头运动培训,那不过是传授一点雕虫小技而已。总之,颜色革命幕后的基本逻辑就是内外勾结,无论成败,外部势力稳赚不赔。
四、结语
菲利普.锡德尼(Sir Philip Sydney)在《为诗歌辩》(Defense of Poetry, c. 1581)中对悲剧下了一个经典定义:“高尚卓越的悲剧,它揭开最深的伤口,展示被纱布覆盖的溃疡”。黎智英案的判决书好就好在揭开了当年香港最深的伤口,展示了被纱布覆盖的溃疡。后人观之,怊怊惕惕。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