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宏福苑五级大火发生至今已接近三个月,救援与临时安置固然重要,但真正考验政府治理能力的,是受灾居民能否尽快走出阴霾、恢复正常生活。财政司副司长黄伟纶21日公布长远居住安排方案,政府提出以“现金”或“楼换楼”方式,收购宏福苑七幢(A至G座)所有单位业权(不包括宏志阁),未补地价单位每方呎8000元、已补地价单位每方呎10500元;若全部收购成功估算约65亿元,援助基金可提供28亿元,公帑约需投入40亿元;同时清楚界定为“特殊中嘅特殊个案”一次性安排,不会构成先例。
这一安排方案属于重大灾难后的集体安置,牵涉安全、心理、资产、家庭重建与社会秩序。黄伟纶坦言,现时既“无合理成本的复修方案”,亦缺乏“有效市场机制”协助受灾居民自行解决。也就是说,若政府不提出整体方案,居民安置可能陷入困境:业权分散、协调成本极高;复修与重建风险大、技术与资金门槛高;资讯不对称下更易衍生纠纷。最终不只居民生活悬空,社会成本亦会越拖越大。政府此刻站出来以政策兜底,正是行政长官李家超与特区政府在救灾、善后、安置工作中一以贯之的责任担当:先保生命、再稳秩序、后建制度,务求把危机转化为可落地的出路。
情理兼备回应多元需求
这次方案最值得肯定之处,体现在政府所依循的四个原则之中:第一照顾受影响家庭意愿、情理兼备、以情为先;第二提供多元选项;第三除了跨区方案,亦提供大埔区内长远居住选项;第四善用公共资源。政府理解受影响居民并非同一处境:有人需要现金流,尽快结清重新开始;有人重视住屋保障,偏向楼换楼;有人牵涉子女上学、长者覆诊与照顾网络,不愿跨区;亦有人基于工作或家庭安排,愿意接受跨区。政策若一刀切,反而会把矛盾推到执行阶段爆发;多选项设计,才能最大程度回应多元需求,让居民在制度框架下按自身情况作理性选择,真正把“希望”交回居民手上。
安置方案的可贵之处,亦体现政府敢担当、善作为、正面应对“市场失灵”上。宏福苑灾后安置之所以难以靠市场自解,是因为业权高度分散、协调成本高、复修重建风险大,最终容易变成“大家都想解决,但谁也推不动”。政府提出“收购业权+楼换楼”的制度工具,等于把无法靠市场解决的难题,转化为可以靠公共政策解决的工程。意向调查亦显示,对“政府收购业权”考虑接受者达74%,不会接受12%,未决定14%;而在收购方式偏好上,“只接受楼换楼”占39%、“只接受现金”占20%、“两者皆可”占41%。这正好证明政府采取双轨选项的必要:若只推现金,会忽略大量希望保留住屋保障的家庭;若只推楼换楼,又会忽略部分需要流动性的住户。双轨并行,才能提高成功率,缩短不确定期,让政策真正能“落地”而不至于久拖不决。
尤为重要的是,这份方案不是“拍脑袋”提出,而是建立在广泛征询意见的基础上。政府透过“一户一社工”收集意向,已提交意见的业主达1975户、超过99%。在“政府处理长远居住安排应考虑哪些原则”的选项中,最多业主认为“速度要快”(83%),其后才是原区安置、照顾全体业主等因素。这组数字说明,受灾居民最迫切的,是把漫长不确定期缩短,尽快回复正常生活。政府方案的“迫切性”不是来自主观判断,而是民意的真实呈现。
香港是多元化社会,不排除有人会质疑“40亿元”的公帑投入。其实,这40亿元不是随意“撒钱”,而是一笔用来买回秩序、信心与社会成本控制的公共投资。若任由不确定无限延长,临时安置、社福支援、心理支援、社区管理等方面的持续开支会有增无减;更不用说长期悬空带来的次生问题。一次性投入较大资源,换取受灾居民尽快重建生活、社会尽快恢复稳定,从公共理财角度看,是“以可控成本换取长期成本下降”的治理策略。更何况,政府收购价格考虑到“居民痛失家园、遭受重大损失,生活困境值得社会理解和支持”,更要让受灾家庭“基本上有能力重置长远居所”。这种基于人的处境与尊严的公共政策,是良政善治的应有之义,充分体现了政府对受灾居民的同情心与同理心。
既救急解困也守住制度底线
在展现温度的同时,政府也坚守制度底线。黄伟纶明确表示此为“特殊中嘅特殊个案”的一次性安排,不会构成先例。宏福苑之所以可“特事特办”,前提是重大灾难、复修不可行、且市场机制失灵,并涉及大规模居民安置与社会稳定;离开这些条件,就没有可比性。特区公共财政必须可持续,社会亦不能把任何房屋问题都期待政府“收购兜底”。政府一方面敢于出手,另一方面敢于划线,正是“良政善治”的基本功:既能救急解困,也能守住制度边界,避免政策被误用、滥用。
从更宏观的角度看,长远安排方案还有更深一层意义:它展示了香港在重大危机后“由乱到治”的治理能力——政府敢担当、能统筹、讲程序、有温度。而香港社会的主流民意,是支持政府把事情做成,让受灾居民回归正常生活。长远安排方案把“不确定”变成“可选择”、把“市场失灵”变成“制度解决”、把“社会焦虑”引回“理性重建”。只要社会与政府同心勠力,宏福苑火灾就不只是灾难记忆,更会成为香港在困境中守望相助、以制度解题、以良政安民的一次示范。
全国港澳研究会会员